《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贷款”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其穿透核查
字数 1884 2025-12-25 00:35:11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贷款”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其穿透核查

  1. 核心概念界定:什么是“关系人贷款”?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初步理解:所谓“关系人贷款”,其核心法律特征并非禁止,而是进行“特别规制”(禁止信用贷款、担保条件不得更优)。而规制的起点,在于准确认定“关系人”。对“关系人”的认定,是防范利益输送、进行关联交易监管的第一道关卡。
  2. “关系人”的法定范围:直接认定

    •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明确列出了“关系人”的范围,可分为两大类:
      •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通常依据《民法典》界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与商业银行有特定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前述内部人(董事、监事等)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例如,某银行董事个人持股5%以上的A公司,或该董事兼任总经理的B非营利组织,均属于该银行的“关系人”。
    • 此步骤是“直接认定”,即通过股权、任职、亲属关系等公开或内部信息可以直接判定。
  3. “关联方”认定的扩展与穿透:监管实践中的深化

    • 在实践中,为防止通过复杂结构规避“关系人”认定,监管要求(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引入了更广泛的“关联方”概念,并对“关系人”认定进行穿透核查
    • 穿透核查的核心逻辑:不仅看直接关系,更要追溯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受同一方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其他主体。
    • 主要穿透路径
      1. 股权穿透:追溯法人或组织的股权结构,直至最终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如果银行的某股东(即使不是董事/监事)通过多层股权结构,最终能对该银行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那么该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与银行构成关联方。若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银行董事,则穿透后该股东控制的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关系人”。
      2. 实际控制人穿透:识别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支配银行或相关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非银行内部人)控制的不同企业之间,可能因“同受控制”而被认定为关联方,但这些企业本身不一定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定义的“关系人”,除非控制人本身是银行内部人。这体现了“关联方”范围大于“关系人”。
      3. 一致行动人穿透:将根据协议或安排,在行使银行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认定。
  4. 认定标准的难点与复杂情形分析

    • 间接与隐性的关联:例如,银行董事的成年子女独立投资设立的公司,从严格法定“近亲属”角度看,成年子女的独立投资公司不直接属于“关系人”,但监管出于审慎可能会关注其潜在的实质影响,可能通过关联方报告要求进行披露和监控。
    • 基金、资管产品等SPV(特殊目的载体)的穿透:当银行向某基金投资的企业发放贷款时,需穿透该基金,核查银行内部人、主要股东是否是该基金的最终受益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关键人士。若是,则该基金投资的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关系人”或“关联方”。
    • “近亲属”范围的实务挑战:对于非典型但关系密切的亲属(如堂/表兄弟姐妹、姻亲等),虽非法定近亲属,但若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证据,监管机构可能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银行将其纳入重点关注范围。
  5. 认定程序与银行的法定义务

    • 持续识别义务:银行有义务建立并维护动态更新的“关联方”名单或数据库,涵盖“关系人”及更广泛的关联方。
    • 授信前核查:在发放任何贷款前,必须通过该数据库核对借款人、担保人信息,进行关联关系排查。
    • 内部报告与审批:确认为“关系人贷款”的,必须遵循更严格的内部授权与审批流程,确保担保条件公允,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或备案。
    • 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监管规定,在年报等文件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系人贷款”的金额、条件等。
  6. 总结:从“形式认定”到“实质穿透”的风险防控逻辑

    •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定义是法律规制的明确起点,具有法律确定性。
    • 而监管实践中的“关联方”认定与“穿透核查”,是在此基础上的风险防控延伸,旨在应对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潜在的规避行为,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
    • 完整的“关系人贷款”监管链条始于精准、动态且穿透式的“关联方”认定,这是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保护存款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础性、技术性关键环节。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贷款”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其穿透核查 核心概念界定:什么是“关系人贷款”?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初步理解:所谓“关系人贷款”,其核心法律特征并非禁止,而是进行“特别规制”(禁止信用贷款、担保条件不得更优)。而规制的起点,在于准确认定“关系人”。对“关系人”的认定,是防范利益输送、进行关联交易监管的第一道关卡。 “关系人”的法定范围:直接认定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明确列出了“关系人”的范围,可分为两大类: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 近亲属 。这里的“近亲属”通常依据《民法典》界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与商业银行有特定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包括前述内部人(董事、监事等) 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如,某银行董事个人持股5%以上的A公司,或该董事兼任总经理的B非营利组织,均属于该银行的“关系人”。 此步骤是“直接认定”,即通过股权、任职、亲属关系等公开或内部信息可以直接判定。 “关联方”认定的扩展与穿透:监管实践中的深化 在实践中,为防止通过复杂结构规避“关系人”认定,监管要求(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引入了更广泛的“关联方”概念,并对“关系人”认定进行 穿透核查 。 穿透核查的核心逻辑 :不仅看直接关系,更要追溯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受同一方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其他主体。 主要穿透路径 : 股权穿透 :追溯法人或组织的股权结构,直至最终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如果银行的某股东(即使不是董事/监事)通过多层股权结构,最终能对该银行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那么该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 ,可能与银行构成关联方。若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银行董事,则穿透后该股东控制的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关系人”。 实际控制人穿透 :识别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支配银行或相关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非银行内部人)控制的不同企业之间,可能因“同受控制”而被认定为关联方,但这些企业本身不一定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定义的“关系人”,除非控制人本身是银行内部人。这体现了“关联方”范围大于“关系人”。 一致行动人穿透 :将根据协议或安排,在行使银行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认定。 认定标准的难点与复杂情形分析 间接与隐性的关联 :例如,银行董事的成年子女独立投资设立的公司,从严格法定“近亲属”角度看,成年子女的独立投资公司不直接属于“关系人”,但监管出于审慎可能会关注其潜在的实质影响,可能通过关联方报告要求进行披露和监控。 基金、资管产品等SPV(特殊目的载体)的穿透 :当银行向某基金投资的企业发放贷款时,需穿透该基金,核查银行内部人、主要股东是否是该基金的最终受益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关键人士。若是,则该基金投资的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关系人”或“关联方”。 “近亲属”范围的实务挑战 :对于非典型但关系密切的亲属(如堂/表兄弟姐妹、姻亲等),虽非法定近亲属,但若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证据,监管机构可能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银行将其纳入重点关注范围。 认定程序与银行的法定义务 持续识别义务 :银行有义务建立并维护动态更新的“关联方”名单或数据库,涵盖“关系人”及更广泛的关联方。 授信前核查 :在发放任何贷款前,必须通过该数据库核对借款人、担保人信息,进行关联关系排查。 内部报告与审批 :确认为“关系人贷款”的,必须遵循更严格的内部授权与审批流程,确保担保条件公允,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或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监管规定,在年报等文件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系人贷款”的金额、条件等。 总结:从“形式认定”到“实质穿透”的风险防控逻辑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定义是法律规制的明确起点,具有法律确定性。 而监管实践中的“关联方”认定与“穿透核查”,是在此基础上的风险防控延伸,旨在应对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潜在的规避行为,体现了 实质重于形式 的监管原则。 完整的“关系人贷款”监管链条始于精准、动态且穿透式的“关联方”认定,这是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保护存款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基础性、技术性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