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
字数 929 2025-11-09 00:57:16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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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供双方互相考察、选择是否确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期限。它是一个双向选择阶段,用人单位可以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待遇等是否与预期相符。 -
法定期限限制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的上限规定,且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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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次数与工资标准
- 禁止重复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岗位变更或合同续订,也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 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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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则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规则与正式期不同,对双方的要求更为宽松,但仍有严格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说明法定理由。
- 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此,用人单位需要具备:
- 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录用条件”。
- 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条件。
- 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
-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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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服务期”的关系
服务期是为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约定的一段必须服务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此外,在试用期中,除非存在特定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的规定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