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笔迹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审查
字数 1691 2025-12-25 05:26:21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笔迹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审查
接下来,我将为你循序渐进地讲解“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笔迹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审查”这一词条的知识。
第一步:概念与启动背景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笔迹鉴定是指为确定案件中的签名、书写内容等笔迹是否系特定人所写,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常见于涉及《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离职申请》、《工资条签收记录》、《考勤记录》、《绩效考核表》等关键文件真实性的争议中。当一方当事人对文件上笔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该笔迹的真实性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影响时,就可能需要启动笔迹鉴定程序。
第二步:启动主体与程序
- 申请启动:通常由对笔迹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例如,劳动者主张公司出具的《解除通知书》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如果公司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已送达,则可能由劳动者申请鉴定其签名真伪。
- 职权启动: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庭为查明案件事实,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委托鉴定。
- 程序要求:申请方需明确鉴定事项(如“鉴定XX文件上‘张三’签名的笔迹是否为申请人张三本人书写”),并按要求预交鉴定费用。仲裁庭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
第三步:鉴定意见的性质与形式要求
笔迹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一份有效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写明委托人、委托日期、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鉴定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需有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鉴定机构的公章。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
第四步:审查的重点内容(采信的前提)
仲裁庭对笔迹鉴定意见并非直接采信,而需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
- 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 鉴定材料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审查送检的笔迹样本(通常包括“检材”即争议笔迹和“样本”即比对笔迹)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充分。样本是否由被鉴定人本人在自然状态下书写、是否具有足够的可比对性,是影响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基础。
-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鉴定委托、材料移交、鉴定过程等是否符合法定或行业规范。
- 鉴定意见的明确性与合理性:审查结论是否明确、无歧义。同时,审查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部分是否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是否可靠。
- 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将鉴定意见放入全案证据体系中审查,看其能否与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相关事实情节)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第五步:质证与采信规则
- 质证程序:鉴定意见必须在仲裁庭审中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鉴定人无正当理由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和仲裁庭的询问。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质询意见。
- 采信规则:
- 独立审查原则:仲裁庭结合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独立判断,而非无条件采纳。
- 补强规则:笔迹鉴定意见虽然是专业意见,但通常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存疑处理:如果鉴定意见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如样本不充分、结论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的鉴定意见相反且均无法否定对方,或者鉴定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导致仲裁庭对其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存疑的,该鉴定意见可能不被采信。此时,仲裁庭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认定。
- 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供证据或合理理由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人不具备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审查决定。
总结: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笔迹鉴定意见是解决特定事实争议的重要工具,但其证明力并非天然优先。其从启动、形成到最终被采信,需经历严格的程序,并接受仲裁庭对其合法性、科学性和关联性的全面审查,最终需融入整个证据体系进行综合判断方能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