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责任”
字数 1842 2025-12-25 08:24:50
社会保险法中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责任”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这个概念,确保每一步都清晰易懂。
第一步:核心概念定义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责任”特指在医疗保险领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等主体,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从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行政机关追究的法律后果。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以纠正和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二步:责任构成要件(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
要认定并追究此行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 主体要件:责任主体是特定的。主要包括:
- 定点医药机构(医院、诊所、药店等)。
- 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个人)。
-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或成员参保的组织)。
- 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骗保)。
- 行为要件:实施了具体的、法律禁止的“骗取”行为。这是认定的关键,常见行为包括:
-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病历、检查报告、虚假住院、空挂床、分解住院等。
- 串换项目:将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如保健用品、生活用品)串换成医保可报销的项目进行结算。
- 过度医疗:提供明显超出病情需要的诊疗、检查或用药,以套取基金。
- 冒名就医:使用他人医保凭证(社保卡)就医购药。
- 倒卖药品: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购买药品后转卖牟利。
- 主观要件: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骗取医保基金,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一般不构成此类责任。
- 结果/客体要件:行为侵害了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秩序和医疗保险基金财产权益,造成了医保基金的实际损失或损失风险。
第三步:追究责任的主体与程序
- 执法主体:主要行使查处和处罚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一些情况下,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会根据职责协助或联合执法。
- 发现途径:主要通过医保智能监控系统预警、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病历评审、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发现线索。
- 调查程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病历和财务资料、数据比对等。这类似于一个行政调查过程。
- 作出决定:调查终结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步:具体的行政责任形式(会面临什么处罚?)
这是责任承担的具体表现,依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主要包括:
- 责令退回:这是首要步骤,即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相关主体退回已骗取的医保基金。
- 处以罚款:在责令退回的基础上,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是最具惩戒性的经济处罚。
- 解除服务协议:针对定点医药机构,情节严重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即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这是对其经营资格的严厉限制。
- 暂停联网结算或医保费用结算: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涉事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联网结算功能,或暂停涉事参保人员的医保费用结算。
- 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如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除了可能面临单位处罚的连带责任外,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 纳入信用记录: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骗保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影响其信贷、出行、招投标等多方面活动。
第五步: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关系
- 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与衔接:
- 区别:行政责任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作出;刑事责任是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金),由法院判决。
- 衔接: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达到刑法“诈骗罪”等犯罪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行为人可能既要承担罚金等刑事责任,也可能同时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部分处罚种类不可重复适用,但责令退赔是必须的)。
- 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骗取行为本质是侵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行政机关“责令退回”基金,是代表国家(基金所有者)要求侵权人承担的返还财产责任,具有民事赔偿的性质,但通过行政程序实现。
总结:“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责任”是一个由行政机关主导的、针对医保欺诈行为的法律制裁体系。它以退回基金为基础,以高额罚款为核心处罚手段,并可能辅以取消定点资格、信用惩戒等综合性措施,是守护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的重要法律防线。当骗保数额或情节达到犯罪标准时,此行政责任将依法升级、转化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