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错误
字数 1551 2025-12-25 09:01:51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产生误解。这种误解可能影响罪责的认定。我们将其分为两大类: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第一步: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为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其处理原则通常为:不知法律不免责。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 假想非罪(违法性错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合法行为是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正当防卫的行为是犯罪。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因为犯罪故意只要求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不要求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这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探讨的范畴,但原则上,不知法不免责)。
- 假想犯罪: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合法行为是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把自己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误认为是受贿。由于行为本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不构成犯罪。
- 对处罚的误解: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触犯的罪名或应处刑罚轻重有误解。例如,盗窃后误以为只构成治安违法,不构成犯罪。这种误解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
第二步: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要件产生了误解。这种错误可能影响故意的成立。刑法理论对其分类和处理存在不同学说,我们介绍通说的“法定符合说”。它主要分为:
-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不一致。主要包括:
-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两者体现相同的法益。例如,意图杀甲,黑夜中误将乙当作甲开枪射杀。甲和乙的生命法益相同,故行为人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行为人的攻击方法出现偏差,导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预期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例如,开枪射击甲,子弹打偏击中了旁边的乙。通说处理: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通常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侵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历程存在误解,但结果本身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例如,甲将乙推入井中欲淹死乙,但乙实际是摔死在井底。甲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种错误通常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第三步: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处理原则是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重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这需要判断两个构成要件在法益保护上是否存在重合。
- 例一(主观轻罪,客观重罪):行为人误以为他人提包内是普通财物(盗窃故意)而窃取,实则提包内是枪支(盗窃枪支罪客观事实)。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在侵犯财产法益上存在重合,故可在重合范围内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 例二(主观重罪,客观轻罪):行为人误以为他人提包内是枪支(盗窃枪支故意)而窃取,实则提包内是普通财物(盗窃罪客观事实)。由于盗窃枪支罪要求特殊对象,客观无枪支,故不成立该罪。但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窃取行为的前提下,可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故意,成立盗窃罪。
第四步:认识错误中的特殊问题
- 过失犯中的认识错误:过失犯的核心是违反注意义务,其认识错误问题通常被注意义务的履行与结果预见可能性等判断所吸收。
-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可能涉及共犯的脱离、实行过限以及共犯之间错误不一致等问题,需要结合共犯理论(如犯罪共同说或行为共同说)具体分析。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理解错误杀死了丙,这涉及教唆犯与实行犯故意内容不一致时的责任认定。
- 违法阻却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即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或危险,因而实施了“防卫”或“避险”行为。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通常阻却故意的成立,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