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a)项:仲裁协议无效
字数 1980 2025-12-25 10:21:49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a)项: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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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纽约公约的框架与核心义务
- 您已了解《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核心法律文件。其核心原则是,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应依公约规定的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明确列举的有限拒绝理由。
- 公约第5条系统规定了可被请求执行地国法院援引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这些理由分为两类:第(1)款,需由反对执行的当事人(通常是败诉方)主动提出并证明;第(2)款,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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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第5条第(1)款(a)项的具体定位
- 第5条第(1)款(a)项是其中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其原文规定,如果被申请执行人能够向请求承认与执行地的主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该协议是无效的”,则可拒绝承认与执行。
- 该项的核心是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它确立了仲裁协议无效是阻止裁决获得跨国执行的根本性障碍。此项规定体现了“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这一基本原则——如果基础协议本身无效,则基于该协议作出的裁决也应失去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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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分析:仲裁协议无效性的三层判断规则
本项为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无效设定了一个明确的三步法律适用阶梯规则,必须循序渐进地分析:-
第一步: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 对象: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能力,例如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未成年,或法人是否依法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权利等。
- 准据法:“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这通常指向相关当事人的属人法(如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或法人成立地法。如果当事人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则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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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首要准据法——当事人意思自治
- 对象:仲裁协议本身的实质有效性,即除了当事人行为能力之外的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原因,如欺诈、胁迫、错误、违背公共政策,或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可执行等。
- 准据法:“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如果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一项支配该协议有效性的法律(即“仲裁协议准据法”,可能与主合同准据法不同),则优先适用该法判断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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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协议实质有效性的补充准据法——裁决地法
- 对象:同上,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
- 准据法:“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专门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则适用仲裁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这里的“裁决作出地国”即“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本座所在地,而非实际开庭地点。这是实践中最常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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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解释
- “仲裁协议”的范围:通常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书。其存在与有效性需满足《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的“书面协议”要求。
- 无效的常见情形:根据所确定的准据法,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1) 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仲裁规则不明确;2) 仲裁事项不可仲裁;3) 协议因欺诈、重大误解而订立;4) 协议违反裁决地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
- 仲裁庭已认定协议有效的影响:即使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已经裁定其自身拥有管辖权(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a)项,执行地法院仍然有权重新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这是执行地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权力。但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给予仲裁庭的认定一定尊重。
- “仲裁协议准据法”与“主合同准据法”的区分:这是关键点。当事人选择的主合同准据法,并不自动延伸适用于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分离原则”)。因此,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并不导致其中的仲裁条款必然无效。判断仲裁协议自身效力,必须严格遵循上述三步法确定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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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意义
- 《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a)项构建了一个逻辑严密的法律适用规则,旨在平衡两项核心政策: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其选择协议准据法);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提供一个确定且与仲裁程序联系最密切的连结点(仲裁地法),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
- 对仲裁当事人而言,在起草仲裁协议时,不仅应关注仲裁地和程序,也应考虑明确选择一项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作为“仲裁协议准据法”,以减少未来就此产生争议的风险。
- 对执行法院而言,该项规定赋予了其对仲裁管辖权进行“二次审查”的权力,是保障仲裁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安全阀,但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公约规定的阶梯规则,不能随意适用法院地法,从而维护了《纽约公约》促进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