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的证明责任分配
字数 1825 2025-12-25 11:09:47
不当得利返还的证明责任分配
首先,理解“不当得利”是基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核心构成要件可概括为“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而“证明责任分配”解决的是在诉讼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就上述事实要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该事实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
第一步:明确基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归属
在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与难点在于“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及司法实践(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即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原告)通常应对产生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原告(受损方)需就以下事实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 被告获得利益:例如,被告的账户收到了原告误转的款项,或占有了原告的财物。
- ️原告受有损失:例如,原告账户资金减少,或丧失了财物的占有。
- ⛓️获利与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明被告的获利直接来源于原告的损失,而非来自第三方。
对于“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传统观点认为也应主要由原告证明。即原告需证明被告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例如,双方不存在合同、赠与、法定权利义务等能够使该财产转移正当化的法律关系。这是基础性原则。
第二步:区分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适用不同的证明责任缓和或转移规则
实践中,不当得利可细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侵害权益型、求偿型等)。证明责任的分配并非一成不变,会根据具体类型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实现实质公平。
-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基于受损人(给付人)有意识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误还款、合同无效后的给付)。在此类型中,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倾向于缓和原告对“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原告首先应说明其“给付目的”,例如是基于借贷、买卖、委托等特定法律关系而为给付。当原告证明其曾为给付,且该给付所欲达成的法律目的(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如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即可以定“无法律上原因”初步成立。此时,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应由被告(获利方)就其保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如存在其他有效债权、属于赠与等)承担证明责任。若被告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
-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以侵害权益型为例):指因侵害他人权益(而非基于给付)而获得利益(如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专利、商业秘密获利)。在此类型中,由于受损人通常难以知晓和证明侵害人获利的内部具体情况,法律通常将“获利数额”或“无法律上原因”的部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原告需证明被告因侵害其权益而“可能”获利,以及自己受损。如果被告不能就其获利具有合法依据(如获得授权)或获利的具体情况(如成本、费用)进行举证,法院可能采信原告的主张或依法核定获利金额。
第三步:掌握证明责任分配的动态过程与具体运用
在诉讼的“具体举证阶段”,证明责任分配是动态的:
- 原告的初步举证:原告需先完成上述第一步中的三项举证(获利、受损、因果关系),并尽可能提供线索表明“无法律上原因”(如说明转款时的真实意图是借贷,但并无借贷合同)。
- 被告的反驳举证:被告为抗辩,应就其获利“有法律上原因”进行举证。例如,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偿还旧债、支付合同价款、赠与等。这是被告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旨在避免“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败诉风险)在自己身上发生。
- 法官的心证与责任判定:法官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形成心证。若原告已就“给付目的未能实现”等完成初步证明,而被告的“有法律原因”主张证据不足或无法使相关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则法官会认定“无法律上原因”成立,由被告承担其不能证明“有法律上原因”的后果。反之,若原告连基本的获利、受损事实都证明不足,则其诉求将因未尽到初步证明责任而被驳回。
总结:不当得利返还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原告对无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但通过区分“给付型”与“非给付型”,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当原告证明“给付目的未能实现”后,将“有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实质性地转移给被告。这一规则旨在解决原告证明消极事实(“无”法律根据)的客观困难,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