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字数 1571 2025-12-25 11:31:07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
基本定义与法律依据
-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临时措施是指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命令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东道国)为或不为某些特定行为,以防止争端当事方的权利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或防止仲裁程序本身受到损害的命令。
- 其核心法律依据是《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第47条,以及《ICSID仲裁规则》第39条。第47条规定:“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仲裁庭如果认为情况需要,得建议采取任何临时措施,以维护任何一方各自的权利。”
-
临时措施的发布主体与阶段
- 主要发布主体是仲裁庭。一旦仲裁庭组成,其就享有发布临时措施的专属权力。这与许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不同,后者可能允许仲裁机构或紧急仲裁员在庭前发布措施。
- 关键阶段是“仲裁庭组成后”。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无法从ICSID获得临时措施。但《ICSID仲裁规则》第39(5)条规定,当事方可在仲裁庭组成前向秘书长请求临时措施,秘书长应将此请求优先转交即将组成的仲裁庭。实践中,当事人常利用此条款提前准备请求,待仲裁庭一成立即迅速提交。
-
发布临时措施所需满足的条件
仲裁庭在决定是否发布临时措施时,会进行严格审查,通常考虑以下累积性条件:- 初步管辖权:仲裁庭只需初步确信其对案件实体问题有管辖权即可,无需最终确定。这是一种较低标准的审查,旨在不预先判断实体问题。
- 必要性/紧急性:这是核心条件。请求方必须证明,若不采取临时措施,其权利将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并可能遭受实质性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不可弥补”意味着该损害无法通过最终裁决的金钱赔偿得到充分补偿(例如,对投资者财产的物理破坏、商业秘密的泄露)。
- 比例性与合理性:所请求的措施必须与所要防止的损害成比例,且措施本身是合理可行的,不会对另一方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 保护的权利与仲裁程序相关:临时措施旨在保护两种权利:
- 当事方的实体权利(如投资不被非法征收的权利)。
- 仲裁程序本身的完整性(如防止证据被销毁、确保最终裁决能够有效执行、维持争议现状以防止争端恶化)。
-
临时措施的常见类型与目的
基于上述保护目的,ICSID仲裁实践中常见的临时措施包括:- 维持现状命令:命令双方保持仲裁程序开始时的状态,防止任何一方采取单边行动改变投资现状。这是最常见的一种。
- 禁止处分资产命令:为防止东道国在仲裁期间转移或处置与争议相关的资产,以确保未来裁决的可执行性。
- 中止平行程序命令:命令东道国(或其国内法院)中止与ICSID仲裁所涉争议相关的国内刑事、行政或司法程序,以防止这些程序干扰或损害仲裁程序。
- 证据保全命令:命令一方不得销毁或隐瞒与争议相关的文件或证据。
- 保密命令:命令对仲裁程序或特定信息保密。
-
临时措施的法律效力与遵守
-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47条,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是“建议”。然而,ICSID仲裁实践和后续的《仲裁规则》(2006年版)已明确,这些“建议”具有约束力,当事方有义务遵守。不遵守临时措施可能对案件实体审理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在最终裁决中就费用等问题承担后果。
- 然而,ICSID仲裁庭自身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其依赖于《华盛顿公约》第53条规定的当事方遵守裁决(包括具有约束力的临时措施)的一般义务,以及公约提供的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所形成的道义和政治压力。
-
与国内法院临时措施的关系
- ICSID仲裁具有自足性,原则上排除任何国内法院的干预(《华盛顿公约》第26条)。
- 因此,当事人通常不能就ICSID仲裁所涉争议向国内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仲裁庭是发布临时措施的适当场所。向国内法院寻求此类措施,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同意ICSID仲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