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的“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字数 1623 2025-12-25 11:47:21
环境保护法中的“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法律定位
该规定是一项贸易与投资活动中的环境保护预防性措施。其核心是,在从境外(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引入技术或购买、进口设备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该技术或设备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它的法律依据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该条款是“源头预防”原则在国际技术贸易和设备进口领域的具体化,旨在防止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投资或贸易渠道,向我国转移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而避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核心要义
此项禁止性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设置一道“绿色门槛”。其核心要义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 环境保护层面:是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国内义务的体现,防止我国成为国外落后淘汰技术和污染设备的“避风港”或“污染天堂”,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 经济发展层面: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绿色升级。通过设定准入标准,鼓励引进清洁生产技术、高效节能设备,推动国内产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型,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 风险防范层面:属于典型的前置风险管控。在技术或设备入境投入使用之前,就将其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予以排除,相较于事后治理,成本更低、效果更好,体现了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第三步:具体适用范围与判断标准
该规定的适用对象非常明确,即 “技术”和“设备”。
-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工艺包、设计方案、操作规程等。
- 设备:包括单机设备、成套生产线、关键部件等。
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核心标准是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包括: - 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技术或设备运行后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其排放浓度、速率、总量等,必须满足我国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产业政策与淘汰目录: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或限制类的工艺装备,也不得是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设备。
- 节能与资源效率要求:应符合我国在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原材料消耗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或限额要求。
-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所涉技术或设备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第四步:实施机制与法律责任
该规定的执行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环节:
- 审批与核准环节:在引进重大项目(尤其涉及外资)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在审批或核准过程中,会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对引进技术设备的环保水平进行评估。
- 海关监管环节:海关在进口设备时,依据相关法规和目录进行查验。对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固体废物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特定设备,有权不予放行。
- 项目验收与事后监管环节: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项目竣工后,需通过环保验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测等方式,核实其实际运行是否符合申报时的环保承诺和我国标准。对于违反规定引进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行为,法律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挑战
该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屏障作用,有效遏制了大规模的污染转移。然而,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环保标准动态更新与信息同步的及时性、对某些新兴或复杂技术的环境风险预评估能力、以及地方在招商引资压力下可能出现的监管松懈等。因此,其有效执行依赖于严格的环评制度、动态更新的禁止/限制进口目录、跨部门的高效协同监管以及持续提升的环境技术评估能力。它不仅是环境保护的工具,也是推动全球绿色技术合作、促进国内产业绿色转型的关键政策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