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反请求”制度
字数 1789 2025-12-25 11:57:49

仲裁中的“反请求”制度

  1.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内涵
    在仲裁程序中,反请求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针对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其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其核心特征是与本请求基于同一仲裁协议或同一法律关系,或与本案合同直接相关。设立反请求制度的目的在于,将两个相互关联的争议在同一程序中解决,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避免当事人就关联纠纷另行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并防止就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2. 第二步:提出反请求的法定条件
    反请求的提出并非无限制,需满足严格的条件,仲裁庭方可受理并合并审理:

    • 主体条件:反请求必须由本请求的被申请人向本请求的申请人提出,主体具有对应性和特定性。
    • 管辖依据:反请求必须受同一仲裁协议的约束。即反请求所涉争议也属于原仲裁协议约定的可仲裁事项范围。仲裁庭需要对反请求是否在仲裁协议范围内进行审查。
    • 关联性要求:反请求必须与本请求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性通常表现为源于同一交易或合同关系,或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申请人)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本请求),卖方(被申请人)可就买方未付货款提出反请求。
    • 程序时限:必须在仲裁庭规定的答辩期内(通常与提交答辩状同时)或根据仲裁规则允许的稍后时间(需经仲裁庭许可)提出。超过时限提出,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受理,主要考虑是否会造成程序拖延或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
    • 程序要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反请求申请书》,明确其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按照仲裁规则预缴相应的反请求仲裁费用。
  3. 第三步:仲裁庭对反请求的审理程序
    一旦反请求被仲裁庭正式受理,其审理将与本请求程序深度融合,但又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 合并审理:反请求与本请求在同一仲裁程序中进行审理。仲裁庭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本请求和反请求一并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庭审通常会涵盖两个请求涉及的全部事实与法律问题。
    • 独立裁决:虽然合并审理,但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中,必须对本请求和反请求分别作出认定和裁决。裁决书主文中会明确列明:支持或驳回本请求事项;支持或驳回反请求事项;以及两项相抵后的最终给付金额(如有)。这确保了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都得到独立审查。
    • 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提出反请求不影响被申请人就本请求进行答辩的权利。同样,申请人对反请求也享有充分的答辩、举证和辩论权利。仲裁庭必须平等保障双方在反请求程序中的所有程序性权利。
  4. 第四步:反请求的法律效力与特殊情形
    反请求的提出和处理,会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并涉及一些复杂情形:

    • 抵销与吞并效力:这是反请求的核心功能。仲裁庭在最终裁决时,如果同时支持了本请求和反请求,且二者给付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可抵销,则可以在裁决金额上进行直接抵销,确定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的净差额。这体现了其抵消对方请求、保护自身权益的制度目的。
    • 反请求撤回或放弃的影响: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反请求人可以申请撤回反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一旦撤回,通常视为未提出,但可能影响仲裁费用的承担。反请求的放弃或撤回,不影响仲裁庭继续审理本请求。
    • 与本请求“一裁终局”的捆绑:由于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并作出统一裁决,该裁决作为一个整体对双方均具有**“一裁终局”** 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本请求或反请求所涉的实体争议再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 与“抗辩”的区分:必须严格区分反请求与单纯的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旨在否定或削弱对方请求的成立理由或数额,并不提出独立的给付请求。例如,声称货物质量不合格是反驳付款请求的抗辩理由;而要求对方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则是一个独立的反请求。
  5. 第五步:关联制度:仲裁第三人制度下的“请求”
    在允许仲裁第三人加入程序的特定规则下(并非所有仲裁规则都允许),可能出现更复杂的请求结构。当第三人加入程序后,他/她既可以向原当事人(申请人和/或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原当事人也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这些新提出的请求,其性质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反请求”(因主体不完全对应),但其处理原则与反请求类似,同样需要满足仲裁协议约束、关联性、程序时限等要求,并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审理。这体现了仲裁程序对解决多方关联纠纷的灵活性尝试。

仲裁中的“反请求”制度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内涵 在仲裁程序中, 反请求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针对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其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其核心特征是与本请求基于同一仲裁协议或同一法律关系,或与本案合同直接相关。设立反请求制度的目的在于,将两个相互关联的争议在同一程序中解决,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避免当事人就关联纠纷另行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并防止就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第二步:提出反请求的法定条件 反请求的提出并非无限制,需满足严格的条件,仲裁庭方可受理并合并审理: 主体条件 :反请求必须由本请求的被申请人向本请求的申请人提出,主体具有对应性和特定性。 管辖依据 :反请求必须受 同一仲裁协议 的约束。即反请求所涉争议也属于原仲裁协议约定的可仲裁事项范围。仲裁庭需要对反请求是否在仲裁协议范围内进行审查。 关联性要求 :反请求必须与本请求具有 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这种牵连性通常表现为源于同一交易或合同关系,或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申请人)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本请求),卖方(被申请人)可就买方未付货款提出反请求。 程序时限 :必须在仲裁庭 规定的答辩期内 (通常与提交答辩状同时)或根据仲裁规则允许的稍后时间(需经仲裁庭许可)提出。超过时限提出,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受理,主要考虑是否会造成程序拖延或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 程序要件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反请求申请书》,明确其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按照仲裁规则预缴相应的反请求仲裁费用。 第三步:仲裁庭对反请求的审理程序 一旦反请求被仲裁庭正式受理,其审理将与本请求程序深度融合,但又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合并审理 :反请求与本请求在同一仲裁程序中进行审理。仲裁庭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本请求和反请求一并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庭审通常会涵盖两个请求涉及的全部事实与法律问题。 独立裁决 :虽然合并审理,但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中,必须对本请求和反请求 分别作出认定和裁决 。裁决书主文中会明确列明:支持或驳回本请求事项;支持或驳回反请求事项;以及两项相抵后的最终给付金额(如有)。这确保了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都得到独立审查。 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 :提出反请求不影响被申请人就本请求进行答辩的权利。同样,申请人对反请求也享有充分的答辩、举证和辩论权利。仲裁庭必须平等保障双方在反请求程序中的所有程序性权利。 第四步:反请求的法律效力与特殊情形 反请求的提出和处理,会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并涉及一些复杂情形: 抵销与吞并效力 :这是反请求的核心功能。仲裁庭在最终裁决时,如果同时支持了本请求和反请求,且二者给付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可抵销,则可以在裁决金额上进行直接抵销,确定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的净差额。这体现了其抵消对方请求、保护自身权益的制度目的。 反请求撤回或放弃的影响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反请求人可以申请撤回反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一旦撤回,通常视为未提出,但可能影响仲裁费用的承担。反请求的放弃或撤回,不影响仲裁庭继续审理本请求。 与本请求“一裁终局”的捆绑 :由于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并作出统一裁决,该裁决作为一个整体对双方均具有** “一裁终局”** 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本请求或反请求所涉的实体争议再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与“抗辩”的区分 :必须严格区分反请求与单纯的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旨在否定或削弱对方请求的成立理由或数额,并不提出独立的给付请求。例如,声称货物质量不合格是反驳付款请求的抗辩理由;而要求对方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则是一个独立的反请求。 第五步:关联制度:仲裁第三人制度下的“请求” 在允许仲裁第三人加入程序的特定规则下(并非所有仲裁规则都允许),可能出现更复杂的请求结构。当第三人加入程序后,他/她既可以向原当事人(申请人和/或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原当事人也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这些新提出的请求,其性质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反请求”(因主体不完全对应),但其处理原则与反请求类似,同样需要满足仲裁协议约束、关联性、程序时限等要求,并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审理。这体现了仲裁程序对解决多方关联纠纷的灵活性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