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附款许可的变更程序
字数 1542 2025-12-25 12:24:27
行政许可的附款许可的变更程序
行政许可的附款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附加了条件、期限、负担、废止权保留等内容的许可。此类许可的变更,是指在被许可人符合特定情形时,对已生效的附款许可所附带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的行政行为。其程序是确保变更合法、正当、有序进行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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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程序的启动前提
- 启动情形:变更程序的启动需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常见情形包括:
-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原许可所依据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原附款内容(如技术标准、环保要求等条件)需相应调整。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许可所针对的客观情况(如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资源状况等)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维持原附款已不适当或不合理。
- 被许可人主动申请:被许可人因自身情况变化(如技术改造、经营范围调整),认为有必要变更许可所附的条件、期限等内容,并向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行政机关依职权发现:行政机关在后续监督检查中发现,维持原附款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有必要予以变更。
- 启动情形:变更程序的启动需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常见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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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程序的发起步骤
- 提出申请或启动决定:
- 若由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变更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若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应制作书面的《拟变更行政许可附款告知书》或类似法律文书,载明拟变更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
- 审查与调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或决定启动后,应对变更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要求补充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举行专家论证。
- 告知与听取意见:
- 告知义务:在作出变更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将拟变更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被许可人。
- 听取陈述申辩:应给予被许可人就拟变更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于可能对第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还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 听证:如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影响被许可人合法权益而决定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 提出申请或启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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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决定的作出与送达
-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充分审查、听取意见(或完成听证)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经审查,变更事由成立且变更内容合法、适当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附款决定书》。
- 经审查,变更事由不成立或不具备变更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附款决定书》。
- 说明理由:无论是准予还是不予变更的决定,均应书面说明理由,特别是要阐明对当事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 送达决定:将变更决定书依法送达被许可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也应将相关决定内容通知利害关系人。
-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充分审查、听取意见(或完成听证)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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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后续处理
- 变更许可的生效:变更决定自送达被许可人之日起生效,或者按照变更决定书中载明的日期生效。被许可人应按照变更后的附款内容从事相关活动。
- 许可证件的处理:如果原行政许可有相应的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应根据变更决定,对许可证件进行相应的变更记载、换发或重新核发。
- 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准予变更的决定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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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特殊性与注意事项
- 变更不得损害信赖利益:变更程序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如果变更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对合法取得许可的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 变更与撤回、撤销的区别:变更仅调整附款内容,不消灭许可的效力本身。而撤回是基于客观情况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撤销是基于许可作出时存在违法情形,两者均导致许可效力终止。
- 程序法定:变更程序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步骤进行,确保程序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