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字数 1811 2025-12-25 13:17:50

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一、 基本概念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诉讼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这两个核心概念。

  • 诉讼调解协议: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它是在诉讼程序中形成的,是诉讼调解活动的结果。
  • 司法确认程序:这里特指针对“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且不涉及身份关系、物权确权等特定类型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非讼程序,其核心目的是固化调解成果,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当事人反悔而需要重新诉讼。

二、 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要进入司法确认程序,必须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1. 协议性质: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其确认程序适用不同的规定。
  2. 申请主体:必须由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3. 申请时限:通常应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前提出。实践中,一般在调解笔录签字后,立即或在法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共同提交书面申请。
  4. 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不涉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确认程序的案件类型,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物权归属等确认之诉。
  5. 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明确、具体、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 法院的审查内容与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质审查:

  1. 形式审查

    • 审查申请是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 审查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是否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形成。
    • 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 审查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协议范围。
  2. 实质审查要点

    • 自愿性: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系双方在完全自愿、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下达成。
    • 合法性: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 真实性:通过询问当事人、审查相关证据等方式,核实协议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
    • 可执行性:审查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履行方式、期限等是否明确、可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执行的情形。

四、 审查后的处理结果

根据审查情况,法院将作出不同的法律文书:

  1. 裁定确认有效: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全部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确认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法律效力:确认裁定赋予原诉讼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避免了将调解协议内容转化为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繁琐过程,直接实现程序简化的目的。
  2. 裁定驳回申请: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益、他人合法权益。
    • 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 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
    • 其他不应确认的情形。
    • 法律后果:申请被驳回后,原诉讼调解程序终结,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原诉讼案件的审理。

五、 程序的特殊价值与意义

理解此程序的独特价值,有助于把握其定位:

  1. 提升解纷效率:将诉讼内达成的和解直接升级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省去了制作调解书、判决书以及后续可能的上诉等环节,极大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
  2. 巩固调解成果:有效防止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签收调解书前反悔,保障了调解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节约了司法资源。
  3. 程序转换衔接:司法确认程序是连接诉讼调解与非讼执行之间的“桥梁”。它本身是非讼程序,但其审查对象产生于诉讼程序,审查结果又直接服务于执行程序,体现了程序间的协同与灵活运用。
  4. 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是否申请确认,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实体处分权的尊重。

总结来说,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是一个集诉讼程序成果巩固、非讼程序效率优势、执行程序保障于一体的制度设计,其核心在于通过法院的审查与确认,为诉讼中达成的合意“背书”,使其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而实现纠纷的彻底、高效解决。

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一、 基本概念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诉讼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这两个核心概念。 诉讼调解协议 :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它是在诉讼程序中形成的,是诉讼调解活动的结果。 司法确认程序 :这里特指针对“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且不涉及身份关系、物权确权等特定类型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非讼程序,其核心目的是固化调解成果,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当事人反悔而需要重新诉讼。 二、 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要进入司法确认程序,必须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协议性质 :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其确认程序适用不同的规定。 申请主体 :必须由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申请时限 :通常应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前提出。实践中,一般在调解笔录签字后,立即或在法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共同提交书面申请。 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不涉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确认程序的案件类型,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物权归属等确认之诉。 协议效力 :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明确、具体、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 法院的审查内容与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 审查申请是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审查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是否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形成。 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审查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协议范围。 实质审查要点 : 自愿性 :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系双方在完全自愿、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下达成。 合法性 :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真实性 :通过询问当事人、审查相关证据等方式,核实协议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 可执行性 :审查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履行方式、期限等是否明确、可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执行的情形。 四、 审查后的处理结果 根据审查情况,法院将作出不同的法律文书: 裁定确认有效 :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全部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确认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确认裁定赋予原诉讼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避免了将调解协议内容转化为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繁琐过程,直接实现程序简化的目的。 裁定驳回申请 :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益、他人合法权益。 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 其他不应确认的情形。 法律后果 :申请被驳回后,原诉讼调解程序终结,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原诉讼案件的审理。 五、 程序的特殊价值与意义 理解此程序的独特价值,有助于把握其定位: 提升解纷效率 :将诉讼内达成的和解直接升级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省去了制作调解书、判决书以及后续可能的上诉等环节,极大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 巩固调解成果 :有效防止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签收调解书前反悔,保障了调解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节约了司法资源。 程序转换衔接 :司法确认程序是连接诉讼调解与非讼执行之间的“桥梁”。它本身是非讼程序,但其审查对象产生于诉讼程序,审查结果又直接服务于执行程序,体现了程序间的协同与灵活运用。 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是否申请确认,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实体处分权的尊重。 总结来说, 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是一个集诉讼程序成果巩固、非讼程序效率优势、执行程序保障于一体的制度设计,其核心在于通过法院的审查与确认,为诉讼中达成的合意“背书”,使其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而实现纠纷的彻底、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