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的股权代持
字数 1331 2025-12-25 13:33:41
公司设立中的股权代持
-
基本概念:首先,理解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身名义向公司出资、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但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股权持有方式。在“公司设立”这一特定阶段采用此种安排,即为公司设立中的股权代持。
-
核心法律关系结构:
- 内部关系: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这是股权代持的基础。双方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核心是实际出资人承担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如分红、增值收益),名义股东则根据协议和实际出资人指示行使股东权利。此关系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 外部关系:指名义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外部第三人(如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公司法上,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示文件”(如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而言,其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股东权利(如表决权),也承担股东义务(如出资义务)。此关系主要受《公司法》调整。
-
法律效力与规则:
- 内部协议有效性: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通常是有效的。双方应依约履行。
- 外观主义原则:在处理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如公司债权人)的关系时,遵循“外观主义”或“商事公示主义”。这意味着,基于对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公示信息的信赖而与名义股东或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例如,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登记的名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为由对抗。
- 实际出资人“显名化”:实际出资人若要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即从幕后走到台前,取代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此过程称为“显名化”。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通常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
-
主要法律风险:
- 对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擅自转让、质押股权)、不按指示行使表决权、不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因个人债务申请法院执行其名下(即代持)的股权。
- 对名义股东:需对公司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即使其出资来源于实际出资人;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违法经营),可能需以股东身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能引发股权归属争议,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和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
风险防范与实务要点:
- 完备的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投资收益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特别约定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尤其是表决权、处分权)的程序和限制。
- 取得其他股东知晓或同意的证据:在公司设立阶段或后续,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如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函、在协议上联署)取得其他股东对代持安排的知晓或同意,为未来可能的“显名化”预留空间。
- 控制关键文件与凭证:实际出资人应保管好出资凭证、代持协议、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如有)等原件,并争取参与公司重要决策过程。
- 谨慎选择名义股东:选择信誉良好、资产独立、法律关系简单的代持人,以降低其个人债务风险波及代持股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