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字数 784 2025-12-25 14:16:27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民事权利限制的法定事由之一,指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现实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需逐步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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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危险的存在
- 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例如:自然灾害(洪水、火灾)、动物袭击、交通事故等正在发生或紧迫威胁的危险。
- 危险可能针对避险人自身、他人或公共利益,但需具有现实性,即若不立即行动,损害将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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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紧迫性
- 危险已发生或迫在眉睫,没有充足时间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避免。例如:为躲避失控车辆而撞坏路边店铺栅栏,若车辆距离较远仍有时间报警则不符合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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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行为的必要性
- 损害他人权益必须是“不得已”的唯一手段,即无其他更合理方式避免危险。例如:为扑灭火灾不得不拆除邻居部分围墙以隔离火源,若可用灭火器则拆除不具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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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合理性
- 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利益,通常遵循“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的位阶,同时考虑利益性质、价值大小等因素。例如:为抢救重伤者闯红灯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保护的生命权益高于交通秩序与财产损害。
- 若保护利益等于或小于损害利益,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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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主体的适当性
- 避险人可以是危险威胁的对象,也可以是无关第三人。但行为人须具有避险意识,即主观上为避免危险,而非借机故意损害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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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限度的控制
- 避险措施应控制在必要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扩大损害。例如:为躲避歹徒侵入他人住宅后,应立即报警而非长期占用房屋。
法律后果:
- 符合全部要件时,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失由危险引发者承担(如自然灾害的损失可能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 避险过当(如损害利益超过保护利益)需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若危险由人为故意引起,避险人可向引发危险者追偿。
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