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资源的可持续性
字数 1914 2025-12-25 15:04:43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资源的可持续性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论辩资源”
“论辩资源”指的是法律论证过程中,论证主体所依赖、调取和运用的各种材料、信息、权威和工具。它是论证得以构建、展开和说服他人的“弹药库”。其具体形态多样,包括:
- 法律规范资源:即成文法典、法规、条例等。
- 判例资源:已决生效的司法判例,尤其在普通法系或受案例指导影响的法律体系中。
- 学理资源:权威的法律学说、教科书、专家观点。
- 事实与证据资源: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其逻辑组织。
- 逻辑与修辞资源:形式逻辑规则、论证图式、语言说服技巧。
- 社会与政策资源:社会常识、公共政策、经济效率、道德共识等。
第二步:聚焦“可持续性”在“论辩资源”中的具体含义
“可持续性”在此并非指生态学上的永续利用,而是指在特定时空内,论辩资源的供给是稳定、可靠、可重复利用,并能支持论证活动长期有效运行的特质。其核心关切是:论证者在当前和未来的论证中,能否持续获得并有效运用高质量的论辩资源。这包含四个维度:
- 供给的稳定性:相关法律规范、权威判例、学理是否清晰、一致、公开可及,不至于频繁变动或相互冲突导致资源“枯竭”。
- 质量的可靠性:资源的权威性、说服力、准确性是否经得起检验。例如,引用的学说是否主流,判例是否未被推翻,证据是否真实合法。
- 运用的可重复性/普遍性:一种有效的论证模式、逻辑方法或说服策略,能否在不同但类似的案件中被成功借鉴和应用,而不会成为一次性的、不可复制的“特例”。
- 发展的再生性:论证实践本身能否反哺、丰富和更新论辩资源库。例如,经典判例创造新的法律原则,优秀的法律文书成为范本,前沿学术讨论生成新学说。
第三步:分析“可持续性”在法律职业考试论证中的体现
在考试情境下,考察“论辩资源的可持续性”主要关注考生是否具备识别、筛选和稳定运用高质量资源的能力,以及是否意识到资源运用的长期“有效性”边界。
- 对稳定资源的识别与依赖:考试通常鼓励考生优先运用权威、稳定的资源。例如,面对法律模糊地带,优先依据清晰的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基本法律概念(如法律要件)或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推理,而非诉诸不确定的社会观点。这考察考生是否建立了以稳定核心资源为基础的论证习惯。
- 对资源质量与可靠性的审查:考生需辨别不同资源的“效力等级”。例如,在引述学理观点时,应倾向引用通说而非少数说;在类比判例时,需判断该判例是否已被新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所实质改变,评估其“可引用性”是否可持续。
- 论证模式的可普遍化检验:考生的论证逻辑和推理结构,不应是为解决当前案例而牵强附会的“特设性”论证。其推理应能经受“如果类似情况发生,此论证是否依然成立”的检验。这体现了论证方法作为一种“资源”的可重复使用性。
- 避免资源透支与谬误:过度依赖单一、薄弱的资源(如片面的事实解释)或使用谬误推理(如偷换概念、循环论证),是资源“不可持续”的表现,因为其说服力脆弱,在对抗性质疑下易崩溃。考试中论证需展现抗辩潜力。
第四步:探讨“可持续性”对法律实践与法律职业考试备考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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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实践的启示:
- 律师层面:构建个人“可持续”的知识与案例库,注重积累和更新高质量论据。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观点和依据应尽可能建立在稳固的法律根基上,以便在后续程序中(如上诉)依然能有效辩护。
- 司法层面:法官的裁判说理应注重理由的普遍性和稳定性,其裁判理由应能成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可持续资源”(即先例的指导价值),避免同案不同判损害法律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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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考备考的启示:
- 知识体系构建:备考不应是孤立知识点的记忆,而应构建以核心法规、基础理论、经典案例为支柱的稳定、融贯的知识网络。这是最根本的“可持续论辩资源库”。
- 训练思维模式:在练习案例分析时,有意识地训练自己使用可重复、可检验的推理步骤(如法律适用的三段论、利益衡量的标准步骤),而非临机应变、无章可循的“灵光一现”。
- 关注资源更新:留意新法修订、指导性案例和理论通说的发展,及时更新个人知识库,确保所运用的资源是“现行有效”且权威的。
- 反思论证的稳健性:做完一道题后,反问自己:这个论证理由,如果换一个类似案例,是否还能成立?对方可能从哪个最薄弱点攻击我?这有助于培养对论证“可持续性”的直觉。
总结而言,“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资源的可持续性”这一概念,强调在法律职业考试与法律实践中,论证者应致力于构建、依赖和发展一个稳定、可靠、可普遍化的论辩资源体系与运用方式。它不仅关乎单次论证的说服力,更关乎法律人职业能力的长久可靠性与法律推理活动的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