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移送
字数 1493 2025-12-25 15:30:53
管辖移送
管辖移送是刑事诉讼中,因特定事由,将案件由最初受理或立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制度。
第一步:管辖移送的基本概念与立法目的
管辖移送并非案件的“推诿”,而是为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公正、高效进行而设计的程序性制度。其核心在于,当最初受理案件的机关发现自己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或者由其他机关管辖更为适宜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真正有权或更适合管辖的机关。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正确落实管辖规定,避免无权管辖的机关越权办案,同时也考虑到诉讼便利、调查取证、排除干扰等因素,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步:管辖移送的类型划分
根据移送的主体和阶段,可主要分为两类:
- 立案前的移送:主要发生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之间。例如,公安机关在初查或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性质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就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同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应移送公安机关。
- 审判阶段的移送:主要发生在人民法院之间。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 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指在地区管辖层面,某一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同一级别但有管辖权的另一个法院。这是最常见的情形。
-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指在级别管辖层面,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第三步:管辖移送的具体情形与程序要求
- 移送的情形:
- 发现无管辖权:受理机关经审查,确认自己对案件无地域、级别或专门管辖权的,必须移送。
- 虽有管辖权但不宜管辖:虽依法有管辖权,但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因素,如主要犯罪地在其他地区、由其他法院审判更能便利诉讼参与人、更有利于查清案情等。
- 全案或部分犯罪事实管辖不同: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案件中,部分犯罪事实或其他共同犯罪人应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可以全案移送,或对相关部分进行移送。
- 移送的程序:
- 制作移送文书:移送机关必须制作正式的《移送案件通知书》或公函,说明移送的理由和依据。
- 移送材料: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不得截留。
- 通知相关方:对于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机关应负责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已告知被害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应及时通知其案件已移送的情况。
- 受移送机关的审查:受移送的机关必须接受移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再退回或移送其他机关。如果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也无管辖权,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而不得再次移送。
第四步:管辖移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指定管辖”的区别:移送管辖是管辖机关之间主动或被动的案件交接;而指定管辖则是当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时,由共同的上级机关以决定方式,明确指定由某个下级机关管辖。
- 与“管辖权异议”的区别: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主要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法院对异议审查后,如果成立,则应依职权作出移送管辖的决定。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引发法院进行移送管辖审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五步:管辖移送制度的实践意义与监督
管辖移送的规范运行,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它能有效防止“争管辖”或“推管辖”的乱象,确保案件在起点上就由适格的机关处理。实践中,对违法不移送、违法接受移送后又擅自退回等行为,上级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审判监督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和纠正,以维护管辖法律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