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条件
字数 1476 2025-12-25 16:29:33
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接下来,我将循序渐进地讲解其核心适用条件。
第一步:假释适用的对象条件(谁可以被假释)
- 刑种限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如果符合假释条件,也可以适用。
- 排除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以下两类罪犯不得假释:
- 累犯: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罪犯。
- 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步:假释适用的执行刑期条件(必须服刑多久)
假释不是随时可以申请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一部分刑罚。这是考察其是否“确有悔改”的时间基础。
- 有期徒刑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例如,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至少需执行五年。
- 无期徒刑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 特殊核准: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此为极少数例外情况。
第三步: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核心考察标准)
这是决定能否假释最关键的一步。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 确有悔改表现: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 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服从管理。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实践中,这通常通过计分考核等量化方式予以评估。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预测性判断,是假释适用的核心和安全底线。判断需综合考量:
- 罪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
- 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即悔改表现)。
- 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
- 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社区环境影响等。
- 该判断属于“再犯风险评估”,需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全面材料进行专业评估。
第四步:假释适用的附加条件(对假释犯的要求)
假释是“附条件”的释放。根据《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对假释犯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控。
第五步:假释的考验期与法律后果
- 考验期长度:
- 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为十年。
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成功与失败的法律后果:
- 成功(假释未被撤销):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失败(假释被撤销):有两种情况:
- 发现漏罪或犯新罪:在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判(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 违反监管规定但未构成犯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