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审理程序
字数 1764 2025-12-25 16:56:27
刑事上诉审理程序
第一步:概念与定位
刑事上诉审理程序,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判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刑事二审程序的核心内容,是纠正一审错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连接着一审与可能存在的再审程序。
第二步:启动主体与方式
- 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独立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
- 抗诉主体:与一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 启动方式:
- 上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书面需提交上诉状;口头提出由一审法院记入笔录。上诉不需特定理由,不服即可提出。
- 抗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即抗诉书提出,并通过原审法院提交,同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必须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 上诉/抗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裁判文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三步:审理前的程序步骤
- 移送案卷:原审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检察院阅卷: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及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阅卷完毕。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审查与准备: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进行形式审查(如主体、期限是否合法),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成员应为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三人。
第四步:核心审理方式
我国刑事二审实行“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缓)。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开庭的案件。
-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上诉人仅对法律适用、量刑提出异议,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二审经审查认为事实已查清的案件。不开庭审理需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审理程序:开庭审理参照一审程序进行,但可根据案件情况简化部分环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或二审法院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二审法院应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十日以内通知检察院阅卷。
第五步:审理范围与原则
- 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对共同犯罪案件,即使部分被告人未上诉,也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由被告人一方(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此限。
第六步:审理后的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裁判:
- 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 改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改判。
-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二审发现一审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如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回避规定、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告知另行起诉: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生效,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七步: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