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听证告知义务
字数 1186 2025-12-25 17:17:37
行政处罚的“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听证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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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基本含义。
- 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具体种类,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当事人用于违法活动或与违法活动直接相关的、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物品,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一种处罚措施。
- “非法财物”的核心特征是其用于违法或本身违法的属性,而非其来源非法(如盗窃所得)。“较大价值”是该处罚措施在程序上触发特殊保障(即听证权)的关键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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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价值”的具体判断标准。
- 这个标准在法律上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常见的界定方式有两种:
- 设定具体金额标准:例如,规定拟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具体数额各地不同)即属于“较大价值”。
- 设定相对标准:例如,规定拟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而“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也由各地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规定。
- 在判断时,通常以非法财物的市场公允价值或鉴定价值为准,而非当事人的购买价格或主观估价。
- 这个标准在法律上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常见的界定方式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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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针对此项处罚有特殊的听证告知义务。
-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由于“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直接、永久地剥夺了当事人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重大。
-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此重大权益被处分前,能够充分了解拟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正式听证的权利,法律对此设置了比一般处罚更严格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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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在此处的具体程序要求。
- 告知的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的,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 告知的时机:告知必须在行政机关履行完调查取证、并经法制审核等内部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进行。通常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形式书面送达当事人。
- 告知的内容:告知书必须明确载明以下核心内容:(1)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2)拟作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处罚的法律依据;(3)拟没收的具体财物及其认定的价值;(4)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通常为被告知后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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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此项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处罚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将面临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法律风险。
- 当事人救济权受损:未履行告知义务,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法定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导致当事人无法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进行有效的抗辩和防御。
- 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严格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程序控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要财产权益免受任意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