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Personal Law / Lex Personalis)
字数 2331 2025-12-25 17:33:35

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Personal Law / Lex Personalis)

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是指用以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身份、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继承等与人身密切相关事项的准据法时所依据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于,将个人与某个特定法域(通常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联系,以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关于“人”本身的法律地位问题。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原则或连结点体系,其具体内涵因不同法系和国家的实践而有显著差异。

为了让您系统地理解这个概念,我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详细讲解:

第一步:属人法的基本理念与核心功能

属人法源于一个古老的法律观念:人应当受其所属群体法律的管辖。在国际私法中,其核心功能是作为连结点(connecting factor),在涉及个人身份、能力等事项时,指引法院应适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例如,一个18岁的中国公民在德国签订合同,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缔约能力),是依据中国法(其国籍国法)还是德国法(行为地法)来判断?此时,就需要依赖属人法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属人法主要调整的是那些与人身密不可分、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关系,如成年年龄、婚姻的实质要件、亲子关系、监护、继承等。

第二步:属人法的两大主要连结点:国籍与住所

属人法的具体适用,关键在于确定以什么标准将个人与某个法律体系绑定。国际社会主要存在两大对立的原则体系,分别对应不同的连结点:

  1. 国籍国法原则(Lex Patriae / Nationality Principle)

    • 含义:以自然人的国籍作为确定其属人法的连结点。一个人具有哪国国籍,其身份、能力等事项就适用该国的法律。
    • 理论基础:强调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政治与法律隶属关系,认为国籍是个人法律地位最根本的标识。
    • 主要采用国家:以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 优势:确定性高,国籍通常不易改变,法律关系稳定。
    • 挑战:对于无国籍人、多重国籍者,以及移民众多国家的海外侨民问题,适用上存在困难。例如,一个长期居住在法国的德国人,其行为能力依德国法可能已成年,但依法国法(其惯常居所地法)或行为地法可能尚未成年,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2. 住所地法原则(Lex Domicilii / Domicile Principle)

    • 含义:以自然人的住所作为确定其属人法的连结点。一个人的身份、能力等事项适用其住所地法。
    • 含义(住所的定义):住所通常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强调主观意愿与客观居住事实的结合。与“居所”(单纯的事实居住地)相区别。
    • 理论基础:强调个人与特定地域社会生活的实际联系,认为住所是个人利益和生活的中心地。
    • 主要采用国家: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
    • 优势:更贴近个人的实际生活和社会环境,对于解决移民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更为灵活。
    • 挑战:住所的认定标准(尤其是“久住意思”这一主观要素)复杂且易产生争议,确定性相对较弱。

第三步:属人法连结点的发展:惯常居所地法的兴起

为调和国籍与住所两大原则的冲突,并适应人口流动加剧的现代国际社会,20世纪中后期以来,“惯常居所地(Habitual Residence)”作为一个新的、中立的连结点被广泛引入国际私法条约和国内立法。

  • 含义:惯常居所地指一个人在一段持续时间内实际、稳定生活的中心地,侧重于客观事实(居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不刻意探究主观意图。
  • 优势
    • 易于查明:比“住所”的主观意图更客观,比“国籍”更能反映个人生活现实。
    • 协调功能:在不同法系国家间搭建了桥梁,被许多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如关于儿童保护、扶养义务、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公约)以及欧盟的《罗马条例》系列所采纳。
  • 影响:在许多新兴领域(如合同、侵权以外的家事法、儿童保护等),惯常居所地法正在逐渐替代或补充传统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成为现代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

第四步:法人属人法

属人法原则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公司、社团等)。

  • 核心问题:确定法人的“国籍”或“住所”,用以解决法人的成立、能力、内部组织、解散等问题。
  • 主要确定标准
    1. 成立地说(Incorporation Theory):以法人注册成立地法律为其属人法。普通法系国家多采此说,注重法律形式的明确性。
    2. 实际住所地说(Seat Theory / Siège Social):以法人的管理中心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律为其属人法。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说,注重法人经营活动的实际中心。
  • 冲突与协调:这两种标准的冲突是国际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盟通过相关指令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调,但全球范围内仍未统一。

第五步:属人法领域的法律冲突与解决

在具体案件中,属人法的适用可能产生复杂冲突:

  • 积极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以上国籍(多重国籍),或两个以上国家都认为其住所位于本国。
  • 消极冲突:一个人无任何国籍(无国籍人),或无法确定其住所。
  • 解决规则:各国国际私法通常设有专门规则应对。例如,对于国籍积极冲突,可能采用“实际国籍”(与个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原则;对于无国籍人,则可能转而适用其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总结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的基石之一,它通过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连结点,将关于“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系属于特定的法律体系。其发展脉络从国籍与住所的传统对立,走向惯常居所的现代融合,反映了国际私法追求确定性、灵活性以及与个人生活实质联系相协调的价值目标。理解属人法,是处理任何涉外身份、家庭、继承以及法人资格等法律问题的关键起点。

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Personal Law / Lex Personalis) 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是指用以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身份、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继承等与人身密切相关事项的准据法时所依据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于,将个人与某个特定法域(通常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联系,以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关于“人”本身的法律地位问题。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原则或连结点体系,其具体内涵因不同法系和国家的实践而有显著差异。 为了让您系统地理解这个概念,我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详细讲解: 第一步:属人法的基本理念与核心功能 属人法源于一个古老的法律观念:人应当受其所属群体法律的管辖。在国际私法中,其核心功能是作为 连结点(connecting factor) ,在涉及个人身份、能力等事项时,指引法院应适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例如,一个18岁的中国公民在德国签订合同,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缔约能力),是依据中国法(其国籍国法)还是德国法(行为地法)来判断?此时,就需要依赖属人法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属人法主要调整的是那些与人身密不可分、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关系,如成年年龄、婚姻的实质要件、亲子关系、监护、继承等。 第二步:属人法的两大主要连结点:国籍与住所 属人法的具体适用,关键在于确定以什么标准将个人与某个法律体系绑定。国际社会主要存在两大对立的原则体系,分别对应不同的连结点: 国籍国法原则(Lex Patriae / Nationality Principle) : 含义 :以自然人的 国籍 作为确定其属人法的连结点。一个人具有哪国国籍,其身份、能力等事项就适用该国的法律。 理论基础 :强调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政治与法律隶属关系,认为国籍是个人法律地位最根本的标识。 主要采用国家 :以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优势 :确定性高,国籍通常不易改变,法律关系稳定。 挑战 :对于无国籍人、多重国籍者,以及移民众多国家的海外侨民问题,适用上存在困难。例如,一个长期居住在法国的德国人,其行为能力依德国法可能已成年,但依法国法(其惯常居所地法)或行为地法可能尚未成年,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住所地法原则(Lex Domicilii / Domicile Principle) : 含义 :以自然人的 住所 作为确定其属人法的连结点。一个人的身份、能力等事项适用其住所地法。 含义(住所的定义) :住所通常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强调主观意愿与客观居住事实的结合。与“居所”(单纯的事实居住地)相区别。 理论基础 :强调个人与特定地域社会生活的实际联系,认为住所是个人利益和生活的中心地。 主要采用国家 :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 优势 :更贴近个人的实际生活和社会环境,对于解决移民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更为灵活。 挑战 :住所的认定标准(尤其是“久住意思”这一主观要素)复杂且易产生争议,确定性相对较弱。 第三步:属人法连结点的发展:惯常居所地法的兴起 为调和国籍与住所两大原则的冲突,并适应人口流动加剧的现代国际社会,20世纪中后期以来,“ 惯常居所地(Habitual Residence) ”作为一个新的、中立的连结点被广泛引入国际私法条约和国内立法。 含义 :惯常居所地指一个人在一段持续时间内实际、稳定生活的中心地,侧重于 客观事实 (居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不刻意探究主观意图。 优势 : 易于查明 :比“住所”的主观意图更客观,比“国籍”更能反映个人生活现实。 协调功能 :在不同法系国家间搭建了桥梁,被许多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如关于儿童保护、扶养义务、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公约)以及欧盟的《罗马条例》系列所采纳。 影响 :在许多新兴领域(如合同、侵权以外的家事法、儿童保护等),惯常居所地法正在逐渐替代或补充传统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成为现代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 第四步:法人属人法 属人法原则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公司、社团等)。 核心问题 :确定法人的“国籍”或“住所”,用以解决法人的成立、能力、内部组织、解散等问题。 主要确定标准 : 成立地说(Incorporation Theory) :以法人注册成立地法律为其属人法。普通法系国家多采此说,注重法律形式的明确性。 实际住所地说(Seat Theory / Siège Social) :以法人的管理中心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律为其属人法。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说,注重法人经营活动的实际中心。 冲突与协调 :这两种标准的冲突是国际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盟通过相关指令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调,但全球范围内仍未统一。 第五步:属人法领域的法律冲突与解决 在具体案件中,属人法的适用可能产生复杂冲突: 积极冲突 :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以上国籍(多重国籍),或两个以上国家都认为其住所位于本国。 消极冲突 :一个人无任何国籍(无国籍人),或无法确定其住所。 解决规则 :各国国际私法通常设有专门规则应对。例如,对于国籍积极冲突,可能采用“实际国籍”(与个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原则;对于无国籍人,则可能转而适用其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总结 :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的基石之一,它通过 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等连结点,将关于“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系属于特定的法律体系。其发展脉络从 国籍与住所的传统对立 ,走向 惯常居所的现代融合 ,反映了国际私法追求确定性、灵活性以及与个人生活实质联系相协调的价值目标。理解属人法,是处理任何涉外身份、家庭、继承以及法人资格等法律问题的关键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