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字数 1561 2025-12-25 17:44:18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第一步:核心定义与法律性质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特定期间。其法律性质是一种“约定的附解除条件的期限”。在此期间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正式建立,但任何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均享有相对简化的解除权,用以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第二步:法定适用前提与禁止情形
试用期的约定并非任意,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
- 书面约定是必备形式:试用期必须包含在书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仅凭口头约定或录用通知书中的单方规定,不能设立合法有效的试用期。
- 禁止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那么该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规避法律责任。
- 不得重复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劳动者调岗、离职后重新入职,原则上也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以防止用人单位变相延长考察期。
第三步:期限长度的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的长短并非双方随意协商,而是由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强制限定: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四步: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压低:
- 最低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 合同约定标准:同时,试用期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地区最低工资:以上两个标准还必须高于或等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五步: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与劳动保护
一个关键且常见的误区是,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这是错误的。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即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必须依法缴纳。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全部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等法定权利。
第六步:试用期内的合同解除规则
试用期的核心功能之一是赋予双方相对灵活的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明确限制:
- 劳动者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说明具体理由。这体现了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护。
- 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要求:
a.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具体、合理、可考核的“录用条件”。
b.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未达到该录用条件。
c. 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并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第七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约定或执行试用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超长试用期:对于超过法定标准的试用期部分,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单独试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工资违法:支付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需限期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违法解除:若无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