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字数 1695 2025-11-12 03:09:04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从而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以及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它是证明过程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一步:理解审查判断的目的与基本属性

审查判断的核心目的是“去伪存真”,确保只有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需要围绕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进行:

  1. 客观真实性:审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客观存在,是否被伪造、变造。这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2. 关联性:审查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客观的联系。无关的材料,即使真实合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 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来源、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步:掌握审查判断的一般方法

司法人员通常会综合运用以下几种方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1. 个别审查:对单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等进行独立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例如,审查一份证人证言,要看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能力,证言内容是否清晰、稳定,取证过程是否合法。
  2. 比对审查: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看它们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多个独立来源的证据都能指向同一事实,该事实的可靠性就大大增强。
  3. 综合审查:将全案的所有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它们能否形成一个完整、协调、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不能仅孤立地看待某个证据,而要看所有证据组合起来能否唯一地、逻辑严密地证明案件事实。
  4. 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运用逻辑规律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内容进行合理性判断。例如,根据常理推断某一陈述或现象是否可能发生。

第三步:深入不同证据种类的具体审查要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每种证据都有其独特的审查重点:

  1. 物证、书证:重点审查其来源(提取地点、过程)、保管链条是否完整(防止被调换、污染),以及其外在特征、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2.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重点审查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干扰,证言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以及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是否可靠。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是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必须严格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有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笔录内容是否完整、真实,供述与辩解是否合理,并注重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4. 鉴定意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格,检材的来源、保管是否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论证过程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明确。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重点审查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记录内容是否客观、全面,有无遗漏或矛盾。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点审查其是否原始载体,有无剪辑、篡改的痕迹,提取和固定的过程是否合法。

第四步: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判断中的关键作用

这是合法性审查的深化。如果通过非法方法(如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项规则是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的重要制度。审查判断时,必须主动核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第五步:明确审查判断的最终目标——证明标准

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判断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

  • 对于定罪,我国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而言,要求:
    •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明标准的最高层次,意味着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不存在其他合乎常理的怀疑。

总结: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动态、综合的思维过程。它从单个证据的“三性”入手,通过多种方法进行鉴别和验证,最终将所有证据串联起来,判断其整体是否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确定性和可靠性程度。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从而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以及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它是证明过程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一步:理解审查判断的目的与基本属性 审查判断的核心目的是“去伪存真”,确保只有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需要围绕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进行: 客观真实性 :审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客观存在,是否被伪造、变造。这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关联性 :审查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客观的联系。无关的材料,即使真实合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合法性 :审查证据的来源、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步:掌握审查判断的一般方法 司法人员通常会综合运用以下几种方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个别审查 :对单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等进行独立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例如,审查一份证人证言,要看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能力,证言内容是否清晰、稳定,取证过程是否合法。 比对审查 :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看它们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多个独立来源的证据都能指向同一事实,该事实的可靠性就大大增强。 综合审查 :将全案的所有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它们能否形成一个完整、协调、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不能仅孤立地看待某个证据,而要看所有证据组合起来能否唯一地、逻辑严密地证明案件事实。 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 :运用逻辑规律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内容进行合理性判断。例如,根据常理推断某一陈述或现象是否可能发生。 第三步:深入不同证据种类的具体审查要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每种证据都有其独特的审查重点: 物证、书证 :重点审查其来源(提取地点、过程)、保管链条是否完整(防止被调换、污染),以及其外在特征、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重点审查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干扰,证言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以及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是否可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这是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必须严格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有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笔录内容是否完整、真实,供述与辩解是否合理,并注重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鉴定意见 :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格,检材的来源、保管是否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论证过程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明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重点审查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记录内容是否客观、全面,有无遗漏或矛盾。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重点审查其是否原始载体,有无剪辑、篡改的痕迹,提取和固定的过程是否合法。 第四步: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判断中的关键作用 这是合法性审查的深化。如果通过非法方法(如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项规则是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的重要制度。审查判断时,必须主动核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第五步:明确审查判断的最终目标——证明标准 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判断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 对于 定罪 ,我国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而言,要求: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明标准的最高层次,意味着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不存在其他合乎常理的怀疑。 总结: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动态、综合的思维过程。它从单个证据的“三性”入手,通过多种方法进行鉴别和验证,最终将所有证据串联起来,判断其整体是否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确定性和可靠性程度。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