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原始性
刑事证据的原始性,是指证据在生成、收集、固定过程中所具有的初始、本源状态,强调的是证据在物理形态和所载信息上未经复制、转述、剪辑、修改等“中间环节”的介入,最直接、最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原始面貌的特性。它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基础。
第一步:理解“原始性”的核心内涵与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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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涵:原始性关注的是证据的“来源”和“形态”。它包含两个层面:
- 物质载体的原始性:指证据的物理载体本身是原始的,而非复制品。例如,杀人凶器本身是原始物证,而它的照片是传来物证。
- 信息内容的原始性:指证据所记载、表达的信息内容未被转述、加工、剪辑。例如,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信件原件是原始书证,而他人转述信件内容的口头描述是传来证据;用录像设备现场同步录制的犯罪过程是原始视听资料,而经过后期剪辑、拼接的版本则可能丧失原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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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目标:追求原始性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证据经历的中间环节越少,在传递、复制过程中被有意无意篡改、歪曲、遗漏或产生误解的风险就越低,因而通常被认为其证明力更高,更能准确反映案件原貌。
第二步:明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分类
这是理解原始性的关键分类。我国刑事诉讼理论根据证据的来源,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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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即“第一手”证据。
- 常见例子:
- 物证的原物:犯罪使用的工具、赃款赃物原物。
- 书证的原件:合同、遗嘱、账本的原件。
- 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的证言:目击证人对自己所见所闻的陈述。
- 被害人关于受害经过的陈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自己是否实施犯罪及如何实施的供述和辩解。
-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笔录的原件。
- 现场同步录制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
- 常见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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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经过了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 常见例子:
- 物证的复制品、照片、模型。
- 书证的副本、复印件、节录本。
- 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所作的证言(即传闻证据)。
- 视听资料的复制带、翻录光盘。
- 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截图或经过传输、拷贝的文件。
- 常见例子:
关键点:原始性是判断证据为原始证据的根本标准。一个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而非其表现形式(如一份打印的文件,如果是案件发生时直接生成的电子数据打印件,其信息内容是原始的,可视为原始证据的呈现形式之一)。
第三步:掌握原始性在诉讼实践中的运用规则
法律虽然原则上重视原始证据,但并未绝对排除传来证据。其运用遵循一系列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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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原物、原件优先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这一规则的精神。在收集证据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原始证据(原物、原件)。在法庭质证和审查判断时,应当重视对原始证据的出示和核对。例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且复制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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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来证据的审慎审查:对于传来证据,必须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判断,重点审查:
- 来源是否可靠:传抄、转述的中间环节有多少?每个环节是否清晰、可靠?
- 过程是否完整、连贯:在复制、转述过程中,信息是否有被扭曲、遗漏的可能?
- 能否与原始证据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孤立的传来证据通常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特别是原始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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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性的实践保障:在侦查、调查取证阶段,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采用科学方法,力求获取并保全证据的原始状态。例如,现场提取物证要使用规范包装,防止污染;提取电子数据要制作原始存储介质的镜像副本,以保持其原始完整性。
第四步:理解原始性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真实性/客观性”的关系:原始性是证据具备高度真实性的重要保障和基础,但并非必然等同。原始证据也可能因为证据提供人主观原因(如感知错误、记忆偏差、故意作伪证)而不真实。但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至少排除了在传递过程中失真的风险,审查其真实性的焦点更集中。
- 与“直接性”的关系:两者密切相关但侧重点不同。
- 原始性强调证据来源的直接(第一手)。
- 直接性在证据法上更常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联系的直接程度,以及在法庭上出示和调查方式的直接(如证人出庭作证)。一个原始证据(如证人证言)必须通过直接的法庭调查(出庭接受质询)才能充分发挥其证明价值。
总结:刑事证据的原始性是证据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它指引着从取证、举证到质证、认证的全过程。它要求诉讼活动应尽可能追寻和运用最接近案件事实源头的证据形态,以此作为构筑坚实事实认定的基石,同时通过对传来证据的严格规制,共同服务于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