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与主观目的在刑罚减免中的功能分离
字数 1829 2025-12-25 19:36:45
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与主观目的在刑罚减免中的功能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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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界定“损害”要件与“主观目的”的独立含义
- “损害”要件:在犯罪中止中,特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其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对犯罪对象或法益造成的实际侵害后果。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捅了被害人一刀(造成轻伤)后心生怜悯,主动送医并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这里已经造成的“轻伤”就是犯罪中止语境下的“损害”。
- “主观目的”:特指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内心起因和意图。通常表现为自动性,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其动机可能包括悔悟、怜悯、恐惧、道德谴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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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阐述两者在犯罪中止成立要件中的传统联系与共同作用
- 传统理论中,“损害”和“主观目的”(自动性)都是犯罪中止成立的重要条件。
- 行为人必须有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的“主观目的”,并且实施了中止行为。
- 对于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法律仍然承认中止的成立,但该“损害”的存在会影响最终的刑罚裁量。
- 在这一步,两者共同服务于“犯罪中止”这一形态的认定:有主观目的(自动性)决定了中止的性质,而损害事实则是客观存在的、需要评估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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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聚焦于刑罚减免阶段,阐明“损害”与“主观目的”的功能分离
-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当犯罪中止成立后,进入“应当减免处罚”的刑罚裁量阶段时,“损害”要件与“主观目的”的功能发生分离,各自独立地对最终量刑产生不同性质的影响。
- “损害”的功能——确定刑罚减免的“基础刑”和划定减免的“底线”:
- “损害”是对法益已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在考虑减免处罚时,首先要评估该“损害”的严重程度(如轻伤、重伤、财产损失大小)。
- 司法实践(如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虽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减免的幅度和最终刑罚,必须充分考虑已造成的“损害”大小。损害越大,减免后的刑罚相对可能越高,甚至可能成为不能免除处罚的理由。
- 简单说:“损害”是客观的“秤砣”,决定了减免的起点和可能达到的最低点。
- “主观目的”(自动性)的功能——在“损害”确定的框架内,影响减免的“具体幅度”和“方式”:
-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程度。
- 例如,出于真诚悔悟而中止,与出于惧怕被发觉而中止,虽然都符合“自动性”,但在法律评价和伦理评价上存在差异。
- 在已经由“损害”划定的刑罚裁量空间内,法官会进一步考察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良性”程度(悔悟、怜悯通常评价更高),来决定是在较大的幅度内减轻处罚,还是倾向于适用免除处罚。
- 简单说:“主观目的”是主观的“调节器”,在客观损害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精细化、个别化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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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通过案例演示两者的分离与协同
- 案例:甲、乙均意图杀人,各刺被害人一刀造成重伤后自动中止,将被害人送医救活。
- 共同基础:两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且造成的客观“损害”(重伤)相同,这为两人的刑罚减免设定了一个相似的、较高的“基础刑”基准和减免底线(例如,可能均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开始减轻)。
- 功能分离与协同作用:
- 甲是出于瞬间的良心发现和深切悔悟而中止。
- 乙是看到远处有警车灯闪烁,误以为被发觉,因恐惧惩罚而中止。
- 在裁量时,法官首先会基于“重伤”这一共同“损害”,确定一个大致的减轻处罚范围(如减轻至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 然后,在此基础上,法官会考量两人的“主观目的”:甲的悔悟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可能在三至十年的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如三年);而乙的恐惧动机虽然也符合自动性,但其悔过程度较低,可能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如七年)。此处的差异,主要就是“主观目的”的调节功能在发挥作用。
- 案例:甲、乙均意图杀人,各刺被害人一刀造成重伤后自动中止,将被害人送医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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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总结与理论意义
- 犯罪中止中的“损害”要件与“主观目的”,在刑罚减免环节实现了功能上的分离与协同。
- “损害” 主要从客观和报应的角度,确立了减免处罚的客观基础和限度,防止因片面强调中止的积极性而忽视已发生的危害。
- “主观目的” 主要从主观和预防(特别是个别预防)的角度,在客观损害划定的框架内,对最终的减免幅度进行微调,体现刑罚的个别化与教育功能。
- 理解这种分离,有助于更精确地把握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这一原则的司法适用逻辑,避免将“自动性”好等同于必然获得最大幅度减免的误解,也凸显了刑法对已然之害(损害)与未然之虞(行为人危险性)的综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