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
字数 1739 2025-12-25 20:19:11
经济法中的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通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或交易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达成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包括:行为主体为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行为后果侵害了消费者或公平竞争的秩序。
第二步:主要表现形式与法律分类
该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主要体现为两大类:
- 消费领域的欺诈:主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典型形式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以“清仓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等。其法律后果主要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 竞争领域的欺诈(虚假宣传):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步:构成要件分析
认定某一行为构成欺诈性市场交易,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
- 主观要件:经营者必须具有欺骗、误导的故意。即明知自己陈述的情况虚假或隐瞒了真实情况,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通常不构成此处的“欺诈”。
- 客观行为:经营者实施了积极的捏造、虚构事实行为,或消极地隐瞒依法或依约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行为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广告、实物演示等。
- 因果关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或交易相对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后者正是因为受到了欺骗才决定进行交易。
- 损害后果:行为实际导致消费者或竞争者合法权益受损,或存在受损的现实危险。
第四步:法律责任的复合性
此类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多重法律责任,形成责任聚合:
- 民事责任:主要是对受欺诈方的赔偿责任。在消费领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可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且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行政责任: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如果欺诈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商业诋毁”的区别:欺诈性市场交易(尤其是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陈述以“抬高自己”;而商业诋毁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 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欺诈,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主要导致合同可撤销及信赖利益赔偿。而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其法律责任不仅限于合同救济,还强调对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因而设置了惩罚性赔偿和行政处罚。
第六步: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趋势
- 欺诈故意认定: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故意”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法院常根据经营者的专业能力、认知水平、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是否明显背离常识)等因素进行综合推定。
- “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对于宣传内容是否构成“引人误解”,采取“一般消费者注意力”标准。即从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和理解能力出发,判断其是否足以产生误解。某些即使陈述内容真实,但表达方式易引人误解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
- 网络交易中的新形态:如“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虚假的“全网最低价”比价标签等,是当前监管和执法重点。法律通过扩大解释“虚假宣传”的内涵和形式,以及出台专门的规章(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来应对。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法律通过设定最低赔偿额(如五百元)和明确的计算基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功能,体现了经济法平衡个体救济与公益维护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