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
字数 1575 2025-12-25 20:51:3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

我将为您系统讲解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这是合同被解除后,法律为双方设定的后续权利义务框架,是理解违约救济完整链条的关键一步。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前提条件澄清
宣告合同无效,在法律上等同于合同的解除或撤销,其效果是终止双方尚未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在CISG框架下,这是一个“向前解除”的概念,而非“自始无效”。这意味着:

  1. 前提: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必须基于发生了第25条定义的“根本违约”,或存在卖方不交货、买方不付款/不收货等特定情形,并遵守了通知等程序要求。
  2. 与合同自始无效的区别:它不导致合同从未存在过的效果,而是从宣告之时起,解除了双方未来的履行义务(如卖方不再需要交货,买方不再需要付款),但已履行部分将产生相应的返还或补救义务。

第二步:宣告合同无效的直接法律效果——义务解除与已履行部分的处理
根据CISG第81条:

  1. 终止未来履行义务: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卖方无需再交付货物,买方无需再支付价款。
  2. 已履行部分的返还义务:这是核心后果之一。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他所提供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这是恢复原状原则的体现。
    • 卖方返还价款:如果买方已付款,卖方必须退还价款及其利息。
    • 买方返还货物: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必须返还货物。但这里有一个关键例外和核心义务:买方必须“实际能”返还货物。如果货物在买方手中发生毁损、灭失,或已被转售、消费,导致无法原状返还,买方将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第82条第1款)。不过,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并非由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或是经过检验所导致的合理损耗,则买方不丧失此项权利(第82条第2款)。

第三步: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行性
宣告合同无效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CISG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1. 并行关系:根据CISG第81条第1款,宣告合同无效后,任何一方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意味着,守约方在要求返还已履行部分(如货款)的同时,还可以就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差价损失、利润损失等)索赔。
  2. 损害赔偿计算: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计算,通常会基于合同价格与宣告无效时的时价(或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进行。

第四步:各方在返还时的附属义务
为使返还能够顺利进行,CISG为双方设定了相应的附属义务:

  1. 双方的共同义务:在返还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均有义务“保全”对方的财产。例如,买方在占有待返还货物期间,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并可从卖方处报销合理费用(第85、86条)。
  2. 利息与收益
    • 卖方在返还价款时,必须同时支付自其收到价款之日起的利息(第84条第1款)。
    • 买方在返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时,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中所得到的一切利益(例如,转售货物的部分利润或使用货物产生的收益)(第84条第2款)。

第五步:实践中的复杂情形与要点总结
在实践中,处理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返还不能的风险:对于买方而言,确保货物处于可返还状态是行使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关键前提。一旦货物因买方原因无法返还,权利即告丧失。
  2. 多种救济的协调:当事人可能需要同时或先后操作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索赔损害赔偿、保全货物等多个步骤,需系统筹划。
  3. 与国内法的衔接:CISG未规定的事项,如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是否具有溯及力等,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相关国内法解决。

综上所述,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一个系统性安排,其核心在于终止未来履行、恢复已履行部分的原状,并允许损害赔偿请求并行,同时通过附属义务保障返还过程的公平合理。理解这些后果,是评估和行使宣告合同无效这一终极救济手段的必要基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 我将为您系统讲解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这是合同被解除后,法律为双方设定的后续权利义务框架,是理解违约救济完整链条的关键一步。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前提条件澄清 宣告合同无效,在法律上等同于合同的解除或撤销,其效果是终止双方尚未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在CISG框架下,这是一个“向前解除”的概念,而非“自始无效”。这意味着: 前提 :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必须基于发生了第25条定义的“根本违约”,或存在卖方不交货、买方不付款/不收货等特定情形,并遵守了通知等程序要求。 与合同自始无效的区别 :它不导致合同从未存在过的效果,而是从宣告之时起,解除了双方未来的履行义务(如卖方不再需要交货,买方不再需要付款),但已履行部分将产生相应的返还或补救义务。 第二步:宣告合同无效的直接法律效果——义务解除与已履行部分的处理 根据CISG第81条: 终止未来履行义务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卖方无需再交付货物,买方无需再支付价款。 已履行部分的返还义务 :这是核心后果之一。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他所提供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这是恢复原状原则的体现。 卖方返还价款 :如果买方已付款,卖方必须退还价款及其利息。 买方返还货物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必须返还货物。但这里有一个 关键例外和核心义务 :买方必须“实际能”返还货物。如果货物在买方手中发生毁损、灭失,或已被转售、消费,导致无法原状返还,买方将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第82条第1款)。不过,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并非由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或是经过检验所导致的合理损耗,则买方不丧失此项权利(第82条第2款)。 第三步: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行性 宣告合同无效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CISG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并行关系 :根据CISG第81条第1款,宣告合同无效后,任何一方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意味着,守约方在要求返还已履行部分(如货款)的同时,还可以就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差价损失、利润损失等)索赔。 损害赔偿计算 :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计算,通常会基于合同价格与宣告无效时的时价(或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进行。 第四步:各方在返还时的附属义务 为使返还能够顺利进行,CISG为双方设定了相应的附属义务: 双方的共同义务 :在返还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均有义务“保全”对方的财产。例如,买方在占有待返还货物期间,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并可从卖方处报销合理费用(第85、86条)。 利息与收益 : 卖方在返还价款时,必须同时支付自其收到价款之日起的利息(第84条第1款)。 买方在返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时,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中所得到的一切利益(例如,转售货物的部分利润或使用货物产生的收益)(第84条第2款)。 第五步:实践中的复杂情形与要点总结 在实践中,处理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返还不能的风险 :对于买方而言,确保货物处于可返还状态是行使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关键前提。一旦货物因买方原因无法返还,权利即告丧失。 多种救济的协调 :当事人可能需要同时或先后操作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索赔损害赔偿、保全货物等多个步骤,需系统筹划。 与国内法的衔接 :CISG未规定的事项,如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是否具有溯及力等,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相关国内法解决。 综上所述,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一个系统性安排,其核心在于 终止未来履行、恢复已履行部分的原状 ,并 允许损害赔偿请求并行 ,同时通过 附属义务 保障返还过程的公平合理。理解这些后果,是评估和行使宣告合同无效这一终极救济手段的必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