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利用特许经营协议”制度
这是一个在资源有偿、高效利用背景下,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关于特定资源开发利用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合同制度。我将为您分步拆解这个概念。
第一步:概念的本质与定位
“资源利用特许经营协议”制度,是指国家(由相关资源主管部门代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特定范围、特定期限内独占性(或相对独占性)地开发、利用特定自然资源,并提供相应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特殊许可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兼具行政许可与民事合同双重属性的行政协议。它不同于一般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批”单向模式,更强调通过平等协商明确双方在资源利用全过程(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的权利义务,是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在资源保护领域的具体结合。
第二步: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核心功能
该制度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核心功能是“双重优化”:
- 资源配置效率优化:通过竞争性方式(如招标、拍卖)选择最有能力的企业,将资源交给最具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主体进行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 公共利益与生态保护责任明确化:协议不仅约定经营期限、范围、收费标准等经济条款,更关键的是将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安全生产、持续供应、服务质量、公共安全等法定义务和环保要求,转化为协议中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合同条款,使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同步履行严格的保护责任。
第三步:协议的典型结构与关键条款
一份标准的资源利用特许经营协议,其核心章节通常包括,但并不仅限于:
- 特许经营权授予条款:明确约定资源的种类(如特定区域的矿产资源、特定流域的水资源、特定区域的旅游资源)、地理边界、利用方式、特许经营期限。
- 投资建设与运营条款:规定企业在特许区域内进行勘探、设施建设、开采、生产、运营和维护的具体计划、标准与时间表。
- 资源保护与生态条款:这是资源保护法精神的核心体现。包括:
- 资源有偿使用:明确资源使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的支付标准与方式。
- 生态保护与修复:约定开发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破坏最小化方案,以及闭矿、项目结束后或定期必须完成的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体治理等具体生态修复责任、标准、时间节点和履约担保(如恢复治理保证金)。
-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定资源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节能降耗等强制性指标。
- 产品/服务提供条款:约定所提供资源产品(如矿石、水)或相关公共服务(如供水、旅游设施运营)的质量、数量、价格、安全及普遍服务义务。
- 监管与履约担保条款: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现场监测权、定期报告要求,以及企业需提供的履约保函、保险等担保措施。
- 违约与协议变更、终止条款:详细规定当企业违反资源保护、环保、安全等关键义务时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直至部分或全部收回特许经营权。同时约定协议在不可抗力、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的调整、提前终止及补偿机制。
第四步:制度的运行机制与监督
- 准入竞争:政府部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程序(如招标、竞争性谈判)选择特许经营者,竞争的核心不仅在于出价,更在于其提出的资源保护、技术方案和生态承诺。
- 协议签订:与中标者签订详尽的特许经营协议,将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合同义务。
- 履约监管:政府角色从“审批者”转变为“协议履行监管者”和“公共利益守护者”。通过核查企业报告、现场检查、在线监测、第三方审计等方式,持续监督企业履行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义务的情况。
- 纠纷解决:因协议履行产生的争议,通常被视为行政协议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协议)等途径解决,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第五步:制度的意义与挑战
该制度的优势在于,它将资源保护的刚性要求“内化”为企业的合同责任,利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主动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保障了长期稳定的资源供应或公共服务。其挑战在于,协议签订需要极高的专业性和预见性,以覆盖长达数十年的经营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如环保标准提高、市场剧烈波动);同时,对政府部门的协议监管能力和履约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防止“一签了之”或“重招商、轻监管”,确保协议中的“绿色条款”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总而言之,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利用特许经营协议”制度,是通过契约化、市场化手段落实资源开发者保护责任的关键工具,旨在实现自然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修复之间的长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