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损害”与“数额”的关系
字数 1898 2025-12-25 22:01:08
犯罪中止的“损害”与“数额”的关系
这是一个结合“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与刑法中“数额”概念进行交叉分析的具体问题。其核心在于探讨,当中止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而该损害结果需要通过“数额”来量化认定时,如何影响对中止犯的定罪量刑。这涉及到犯罪成立、犯罪形态以及刑罚裁量等多个层面。
第一步:明确“损害”与“数额”在各自语境下的基本含义
- 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在犯罪中止的语境下,“损害”特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所造成的、独立于原计划犯罪结果之外的侵害后果。它不是行为人原本追求的犯罪结果,而是中止行为本身(如为阻止结果发生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或与中止行为直接相关的行为所导致的。例如,为盗窃而撬开保险柜后中止盗窃,但撬锁行为本身造成了保险柜的财产损坏,此损坏即为“损害”。
- 刑法中的“数额”:在刑法中,“数额”通常指犯罪所涉及的经济价值、数量、规模等可以用数字衡量的指标。它是许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定量刑的关键因素,甚至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盗窃罪、诈骗罪等要求“数额较大”)。数额是衡量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客观标尺之一。
第二步:理解“损害”的“数额化”及其功能
并非所有“损害”都能轻易数额化,但刑法实践中,大量“损害”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等可以计算或估算的经济价值。将“损害”数额化,主要有以下功能:
- 定量功能:将抽象的损害后果转化为具体的数值,便于司法人员客观、统一地衡量损害程度的大小。例如,损坏财物价值5000元与价值50000元,所体现的客观危害性明显不同。
- 定性参考功能:在特定犯罪中,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当中止行为造成的损害本身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时,其数额就决定了该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例如,为中止放火而拆除部分易燃物,但拆除行为本身故意毁坏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可能单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量刑依据功能:无论损害是否单独构成犯罪,其具体数额都是对中止犯决定刑罚减免幅度时必须考虑的重要情节。损害数额的大小,直接体现了中止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从宽处罚程度的核心依据。
第三步:分析“损害数额”对犯罪中止定性的影响路径
- 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中止的成立核心在于“自动性”和“有效性”(防止了原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使中止行为造成了数额化的损害,只要行为人自动中止并有效防止了原计划犯罪结果,犯罪中止依然成立。损害及其数额是中止成立后的评价内容,而非成立要件。
- 可能影响整体行为的法律评价:
- 不构成单独犯罪的情况:如果损害数额未达到相关罪名(如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的入罪标准,则该损害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影响对主行为(原计划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
- 可能构成单独犯罪的情况:如果损害数额较大,且行为人在造成损害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在该损害范围内单独构成犯罪。例如,为中止强奸而将被害人推倒,导致被害人轻伤(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该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原犯罪的中止犯与新构成的故意犯罪,需考虑数罪并罚或想象竞合。
第四步:探讨“损害数额”对刑罚减免的具体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损害”必然包含了其数额大小。
- 作为“应当减轻处罚”幅度的核心调节因素:在“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定框架下,损害数额是决定减轻程度的最重要客观指标之一。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相较于数额较小的损害,在减轻处罚时,其最终裁量的刑罚绝对量通常更高,从宽幅度相对更小。
- 与其他量刑情节的协同评价:法官在根据损害数额决定减轻幅度时,还需结合损害的性质、行为人为防止损害扩大或补救损害所做的努力、损害的可修复性、行为人的赔偿与悔罪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数额是基础,但不是唯一标准。
- “损害数额”与“犯罪数额”的区分处理:必须严格区分“损害数额”(中止行为造成的)与行为人原计划犯罪所涉及的“犯罪数额”(如意图盗窃的金额)。前者影响中止犯的量刑,后者通常影响法定刑幅度的选择(在未遂或预备情况下考虑)或作为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的参考。两者性质不同,评价功能也不同。
总结:犯罪中止中的“损害”与“数额”的关系,本质上是将中止行为造成的负面后果进行量化评价的司法技术。数额化的“损害”是衡量中止行为客观危害性的关键标尺,它虽不影响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但深刻影响着对行为人整体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否可能另构成他罪)以及在对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时,具体减轻幅度的精细化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