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字数 1498 2025-12-25 22:38:52

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1. 核心概念界定

    • 传闻证据,是指陈述人在法庭以外所作的,用以证明其所主张事实之真实性的陈述。其核心在于“法庭外”和“转述”两个特征。例如,证人甲在法庭上说:“乙告诉我他亲眼看到了丙作案。” 甲关于乙看到的陈述即为传闻证据,因为原始陈述人乙并未出庭,法庭无法通过交叉询问来检验乙的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达是否诚实以及陈述时的语境。
    •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除法定例外情形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即不得提交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对抗式诉讼中交叉询问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2. 规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

    • 可靠性风险:传闻证据未经宣誓,且原始陈述人不在法庭上,无法接受对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法官和陪审团无法观察其作证时的神情举止,难以判断其可信度。信息在转述过程中可能存在错误、遗漏或曲解。
    • 程序公正:剥夺了诉讼另一方对原始证据来源进行质证的权利,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和正当程序的要求。
    • 发现真实:通过排除可靠性存疑的证据,促使控辩双方尽力传唤最了解情况的原始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更准确地发现案件真相。
  3. 我国法律中的体现与差异

    •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直接确立英美法系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但吸收了其精神内核。
    • 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笔录可能不被采纳(证据能力受损)。
    • 关键差异:我国并未一概排除庭前书面证言。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其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书面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综合全案证据审查确认其真实性的,仍可作为定案根据。这与“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可采”的标准存在区别。
  4. 主要的例外情形(或允许使用庭前陈述的条件)
    即使在强调证人出庭的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一些允许使用庭前陈述(传闻证据)的情形,这些可视为规则的“例外”:

    • 证人无法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及司法解释,证人患有严重疾病、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其庭前证言经质证后可以采纳。
    • 双方同意:控辩双方均对庭前证言笔录无异议,同意不出示或宣读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用于质疑可信性:证人出庭作证时,其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不一致,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可以宣读其庭前陈述,用于质疑其当庭证言的可信性(此时目的不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弹劾证人信用)。
    • 特殊主体笔录: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证人规定。其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原则上不能代替出庭,但法律对情况说明的运用有特别规定。
    • 未成年人陈述: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录音录像,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且询问方式合法,在必要时可以代替出庭。
  5. 实践中的审查重点

    • 当法庭面对一份证人未出庭的庭前书面证言时,审查将格外严格:
      1. 必要性审查:该证人是否有法定理由不出庭?法院是否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2. 合法性审查:该庭前陈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
      3. 真实性审查:该陈述内容是否稳定、自然,细节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在案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疑问。
    • 只有经过充分质证,且法院确信其真实性、合法性,并说明采纳理由的情况下,该传闻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关键定罪证据,法院仍应力促证人出庭。
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核心概念界定 传闻证据,是指陈述人在法庭以外所作的,用以证明其所主张事实之真实性的陈述。其核心在于“法庭外”和“转述”两个特征。例如,证人甲在法庭上说:“乙告诉我他亲眼看到了丙作案。” 甲关于乙看到的陈述即为传闻证据,因为原始陈述人乙并未出庭,法庭无法通过交叉询问来检验乙的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达是否诚实以及陈述时的语境。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除法定例外情形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即不得提交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对抗式诉讼中交叉询问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规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 可靠性风险 :传闻证据未经宣誓,且原始陈述人不在法庭上,无法接受对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法官和陪审团无法观察其作证时的神情举止,难以判断其可信度。信息在转述过程中可能存在错误、遗漏或曲解。 程序公正 :剥夺了诉讼另一方对原始证据来源进行质证的权利,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和正当程序的要求。 发现真实 :通过排除可靠性存疑的证据,促使控辩双方尽力传唤最了解情况的原始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更准确地发现案件真相。 我国法律中的体现与差异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直接确立英美法系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但吸收了其精神内核。 原则性规定 :主要体现在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笔录可能不被采纳(证据能力受损)。 关键差异 :我国并未一概排除庭前书面证言。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其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书面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综合全案证据审查确认其真实性的,仍可作为定案根据。这与“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可采”的标准存在区别。 主要的例外情形(或允许使用庭前陈述的条件) 即使在强调证人出庭的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一些允许使用庭前陈述(传闻证据)的情形,这些可视为规则的“例外”: 证人无法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及司法解释,证人患有严重疾病、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其庭前证言经质证后可以采纳。 双方同意 :控辩双方均对庭前证言笔录无异议,同意不出示或宣读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用于质疑可信性 :证人出庭作证时,其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不一致,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可以宣读其庭前陈述,用于质疑其当庭证言的可信性(此时目的不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弹劾证人信用)。 特殊主体笔录 :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证人规定。其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原则上不能代替出庭,但法律对情况说明的运用有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陈述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录音录像,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且询问方式合法,在必要时可以代替出庭。 实践中的审查重点 当法庭面对一份证人未出庭的庭前书面证言时,审查将格外严格: 必要性审查 :该证人是否有法定理由不出庭?法院是否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合法性审查 :该庭前陈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 真实性审查 :该陈述内容是否稳定、自然,细节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在案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疑问。 只有经过充分质证,且法院确信其真实性、合法性,并说明采纳理由的情况下,该传闻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关键定罪证据,法院仍应力促证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