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与法律体系的互动可废止性
字数 1248 2025-12-25 23:48:07

宪法规范与法律体系的互动可废止性

  1. 核心概念拆解:本词条由几个核心概念复合而成。首先,“可废止性”是一个源自法律逻辑学和法哲学的概念,指在初步成立的结论或规范适用过程中,因遇到新的、更强的相反理由或例外情况,该结论或规范适用可以被推翻、废止或修正的特性。其次,“宪法规范”是国家的根本性规范。最后,“法律体系”是由宪法统率下的所有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系统。本词条探讨的正是宪法规范在引导、塑造整个法律体系的动态过程中,其自身以及该互动关系所呈现出的非绝对、可被挑战和修正的属性。

  2. 互动可废止性的内涵:这并非指宪法规范本身可以被随意废除,而是指在宪法规范与下位法律规范的具体互动实践中,尤其是在宪法审查、法律解释和司法裁判中,基于规范、原则、事实或政策的复杂权衡,对某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合宪性)的判断,或者对宪法规范在具体个案中应如何具体化、辐射的结论,并非一成不变、不可推翻的最终定论。它承认法律推理的开放性、情境依赖性和可争辩性。

  3. 在“宪法规范具体化”中的体现:立法机关将抽象的宪法规范(如“人格尊严”)具体化为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规则时,存在多种可能的立法形成空间。某种具体化方案(如A方案)在特定历史时期和认知条件下被推定为合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价值的变迁或新案例的出现,可能显现其局限性。此时,基于对宪法规范更深入的理解或新的宪法解释,可能产生更强理由支持另一种具体化方案(如B方案),从而在实质上“废止”了原先A方案所代表的互动路径的优先性。

  4. 在“宪法审查与裁判”中的体现:这是互动可废止性最典型的场域。例如,宪法审查机关(如法院)在审查某部法律时,可能基于某一宪法原则(如P1)初步判定其合宪。但若诉讼中提出新的论证,揭示该法律严重侵害了另一项更基本的宪法权利(如P2),且无法通过比例原则审查,则原先基于P1的合宪性判断就可能被“废止”,转而作出违宪或限定解释的判决。宪法判例本身的变迁(如“隔离但平等”原则被“布朗案”推翻)更是宪法规范在司法互动中可废止性的历史例证。

  5. “可废止性”的规范基础与功能:其规范基础在于宪法规范本身的原则性、抽象性和价值开放性,以及法律体系需要应对未来复杂事实和价值的需要。其功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保持了宪法秩序应对社会变迁的适应性学习能力,避免体系僵化;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不确定性论证负担,要求任何对既定互动结论的挑战都必须提出实质性的、更强的理由,并遵循严格的论证和程序规则,以防止恣意废止,维护法安定性。

  6.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需注意与“宪法修正”区别。互动可废止性是在宪法文本未变的情况下,通过解释、权衡和法律论证对规范互动结论的修正,属于“宪法变迁”的一种形式。它也区别于单纯的“法律漏洞填补”,后者是填补空白,而可废止性是在多个初步成立的规范性主张之间进行竞争和选择。此概念深化了对“宪法规范与法律体系的动态平衡”、“宪法规范的论证可修正性”等已探讨议题的理解,聚焦于互动结论本身的可被推翻性。

宪法规范与法律体系的互动可废止性 核心概念拆解 :本词条由几个核心概念复合而成。首先,“可废止性”是一个源自法律逻辑学和法哲学的概念,指在初步成立的结论或规范适用过程中,因遇到新的、更强的相反理由或例外情况,该结论或规范适用可以被推翻、废止或修正的特性。其次,“宪法规范”是国家的根本性规范。最后,“法律体系”是由宪法统率下的所有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系统。本词条探讨的正是宪法规范在引导、塑造整个法律体系的动态过程中,其自身以及该互动关系所呈现出的非绝对、可被挑战和修正的属性。 互动可废止性的内涵 :这并非指宪法规范本身可以被随意废除,而是指在宪法规范与下位法律规范的具体互动实践中,尤其是在宪法审查、法律解释和司法裁判中,基于规范、原则、事实或政策的复杂权衡,对某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合宪性)的判断,或者对宪法规范在具体个案中应如何具体化、辐射的结论,并非一成不变、不可推翻的最终定论。它承认法律推理的开放性、情境依赖性和可争辩性。 在“宪法规范具体化”中的体现 :立法机关将抽象的宪法规范(如“人格尊严”)具体化为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规则时,存在多种可能的立法形成空间。某种具体化方案(如A方案)在特定历史时期和认知条件下被推定为合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价值的变迁或新案例的出现,可能显现其局限性。此时,基于对宪法规范更深入的理解或新的宪法解释,可能产生更强理由支持另一种具体化方案(如B方案),从而在实质上“废止”了原先A方案所代表的互动路径的优先性。 在“宪法审查与裁判”中的体现 :这是互动可废止性最典型的场域。例如,宪法审查机关(如法院)在审查某部法律时,可能基于某一宪法原则(如P1)初步判定其合宪。但若诉讼中提出新的论证,揭示该法律严重侵害了另一项更基本的宪法权利(如P2),且无法通过比例原则审查,则原先基于P1的合宪性判断就可能被“废止”,转而作出违宪或限定解释的判决。宪法判例本身的变迁(如“隔离但平等”原则被“布朗案”推翻)更是宪法规范在司法互动中可废止性的历史例证。 “可废止性”的规范基础与功能 :其规范基础在于宪法规范本身的原则性、抽象性和价值开放性,以及法律体系需要应对未来复杂事实和价值的需要。其功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保持了宪法秩序应对社会变迁的 适应性 和 学习能力 ,避免体系僵化;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 不确定性 和 论证负担 ,要求任何对既定互动结论的挑战都必须提出实质性的、更强的理由,并遵循严格的论证和程序规则,以防止恣意废止,维护法安定性。 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需注意与“宪法修正”区别。互动可废止性是在宪法文本未变的情况下,通过解释、权衡和法律论证对规范互动结论的修正,属于“宪法变迁”的一种形式。它也区别于单纯的“法律漏洞填补”,后者是填补空白,而可废止性是在多个初步成立的规范性主张之间进行竞争和选择。此概念深化了对“宪法规范与法律体系的动态平衡”、“宪法规范的论证可修正性”等已探讨议题的理解,聚焦于互动结论本身的可被推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