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可公度性
字数 1443 2025-12-26 01:02:58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可公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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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可公度性”的基础概念
- “可公度性”,也称“可通约性”,源于科学哲学,意指不同理论、概念或价值之间能够基于一个共同的衡量标准进行比较、评估和判断的可能性。在法律论证语境中,它探讨的是在论辩过程中,参与各方(如法官、律师、当事人)所持有的不同论点、理由、价值或原则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共享的、客观的、可被共同理解和接受的“标尺”或“共同基础”,使得彼此能够进行有意义的对话、比较和权衡,而非自说自话、无法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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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解析法律论证中“可公度性”问题的核心
- 法律论证常常涉及多元价值的冲突(如自由与安全、效率与公平)、不同法律原则的权衡、对法律规则的不同解释。可公度性问题质疑:这些不同的要素之间是否能够被一个中立、普遍的尺度所衡量?例如,在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我们能否找到一个公认的、量化的标准来决定孰轻孰重?如果缺乏可公度性,论证就可能沦为纯粹主观偏好的表达,法律决定也会显得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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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分析“可公度性”在论辩情境中的具体体现
- 在法律职业考试的案例分析和论述题中,可公度性问题体现为:考生能否为不同解决方案构建一个可比较的评估框架。这要求:
- 识别共同的上位价值或原则:例如,在解决纠纷时,无论采信何种观点,最终目标可能都指向“实质正义”、“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体系的融贯性”。这些可作为潜在的共同衡量尺度。
- 运用法律体系内的共通标准:如“比例原则”为衡量公权力措施的适当性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阶梯(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立法目的”为解释法律提供了共同的出发点。
- 遵循公认的法律论证程序:如“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程序正当原则”本身提供了一种程序性的共同标尺,确保论辩在既定轨道上进行,即使实质价值排序不同,过程本身是“可公度的”。
- 在法律职业考试的案例分析和论述题中,可公度性问题体现为:考生能否为不同解决方案构建一个可比较的评估框架。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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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探讨“可公度性”的限度与挑战
- 必须认识到,法律论证中的完全、精确的可公度性(如同用尺子量长度)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在“价值判断”层面,存在“不可公度性”的挑战。例如,艺术表达自由与人格尊严受到侮辱之间的权衡,难以用单一数字标尺量化。承认这种“弱可公度性”或“有限可公度性”是更现实的态度。论证的目标并非找到唯一“正确”答案,而是在承认分歧的基础上,通过理性论辩,在有限的、可共享的标准下寻求“更具说服力”或“更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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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掌握在法律职业考试中应对“可公度性”问题的关键技能
- 在应试中,考生应展现对此问题的自觉处理能力:
- 明确论辩前提:在展开论证前,首先阐明你所依据的核心原则、价值或解释方法,这相当于设定了你论证的“度量衡”。
- 构建比较框架:当面临多个选项或价值冲突时,主动建立一个比较的维度。例如,从“实现立法目的的有效性”、“对相关法益的侵害最小性”、“与既有判例/学说的协调性”等多个维度,对不同论点进行系统分析和打分。
- 诉诸法律共同体的共识:援引权威学说、指导性案例、主流法律解释方法等,这些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具有较高“可公度性”的参照点,能增强论证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 承认并处理分歧:对于无法完全通约的价值,可以论证在特定情境(本案具体事实)下,某一价值具有优先适用的更强理由,或通过“原则权衡”展示思考过程,而非武断宣称其一绝对优先。
- 在应试中,考生应展现对此问题的自觉处理能力:
总之,理解“论辩情境的可公度性”,是要求考生不仅会提出论点,更能意识到并主动构建不同论点之间可以理性比较的基础和框架,从而使论证超越主观断言,展现出法律人应有的理性权衡与说理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