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中的“违约风险资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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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基础:什么是违约风险资本?
在《巴塞尔协议III》的框架下,特别是其最新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标准(通常称为“巴塞尔III最终版”或“FRTB”)中,“违约风险资本”是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它专为覆盖银行交易账户中,因特定金融工具(主要是债券和某些信用衍生品)的发行人或交易对手方发生违约事件,而可能产生的极端损失风险。简而言之,它衡量的是“交易会不会因为对方彻底还不起钱而亏损”的风险,这与传统市场风险(如利率、汇率变动)不同,后者通常不涉及交易对手的完全信用丧失。 -
计量框架:违约风险资本如何计算?
其计量采用一种相对保守和标准化的方法,不依赖于银行复杂的内部模型,旨在确保对违约风险计提足够的资本。计算步骤大致如下:- 识别违约风险敞口: 首先,银行需识别其交易账户中所有存在违约风险的持仓,主要是信用敏感型工具,如公司债券、主权债券、信用违约互换等。
- 计算违约风险资本要求: 采用标准法下的“违约风险资本计量”公式。核心是使用一组监管规定的、基于信用评级的风险权重因子。对于每个风险暴露,其违约风险资本等于“风险暴露价值”乘以“对应信用评级和期限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通常对于低评级(如投机级)和较长期限的暴露设定得更高。
- 引入流动性调整: 该计量考虑了持仓的流动性特征。对于流动性较差的头寸,可能会适用更高的风险权重或额外的资本乘数,以反映在压力市场下更难平仓而可能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
- 汇总与底线: 将所有持仓计算出的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进行汇总。同时,协议设定了一个资本底线,确保该部分资本要求不会低于一个最低水平,防止资本计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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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定位:为何要单独设立违约风险资本?
这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的直接回应。危机前,许多银行的内部市场风险模型未能充分捕捉交易账户中信用类产品的违约风险(例如对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违约风险低估),导致在市场极端压力下资本严重不足。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将“违约风险”从传统的“信用价差风险”(衡量信用利差变动的风险)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置一个保守的、标准化的资本要求,以确保即使银行内部模型存在缺陷,也能为最坏的信用事件——违约——提供坚实的资本缓冲。 -
与信用风险资本的关系:两者如何区分与协同?
这是理解DRC的关键。银行的风险资本框架中,信用风险资本(基于《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主要覆盖银行账户的信用风险,如贷款违约。而违约风险资本则专门覆盖交易账户的违约风险。两者虽然都针对“违约”,但适用账户、计量方法和风险视角不同:- 账户不同: 信用风险资本适用于“银行账户”(持有至到期的资产),违约风险资本适用于“交易账户”(为短期交易目的持有的资产)。
- 视角不同: 信用风险资本基于长期的、贯穿整个资产生命周期的违约概率和损失率。违约风险资本则更多是从短期交易和盯市估值的角度,捕捉因违约导致的市值瞬间大幅下跌的风险。
- 避免重复计算: 监管框架设计时已注意划定清晰边界,同一风险暴露不会被同时要求计提这两类资本,确保资本要求的清晰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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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影响: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何种新要求?
DRC的引入对银行的交易业务和风险管理产生了直接影响:- 资本成本上升: 对于持有大量低评级或长期限信用敏感型交易头寸的银行,其市场风险总资本要求会因DRC而显著增加。
- 激励结构改变: 这促使银行重新评估其交易策略,可能减少在流动性差或信用质量堪忧的交易产品上的风险敞口,或寻求更有效的对冲手段。
- 数据与系统要求: 银行需要建立强大的系统来准确识别、计量和加总所有交易账户中的违约风险敞口,并满足相关的监管报告要求。
- 风险文化强化: 强调了即使在以市场风险为主的交易活动中,也不能忽视极端信用事件(违约)的潜在破坏力,推动了交易部门与信用风险管理部门之间更紧密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