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过当
字数 1815 2025-12-26 01:34:50

紧急避险过当

  1. 基础概念:紧急避险的合法性与边界

    • 紧急避险是一项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或称正当化事由),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其核心在于,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不得已而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 这里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在特定紧急状态下,允许通过牺牲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这被认为整体上是对社会有益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 “过当”的引入:合法行为的越界

    • “紧急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行为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关键在于“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两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 “超过必要限度”:指的是行为人采取的避险手段、强度和损害的权益,并非当时紧急情况下“不得已”的唯一或必要选择。例如,有多种避险方式可以选择时,行为人选择了造成损害最大的方式;或者所损害的利益与所要保护的利益在价值上相差悬殊,甚至损害了同等或更大的利益。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超过必要限度”的直接结果。所谓“不应有的损害”,特指根据紧急避险的“利益衡量”原则,所损害的利益已经等于或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当所损害的利益(如他人的生命)明显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如自己的财产)时,这种损害就是“不应有的”。
  3. 构成要件的具体剖析

    • 前提条件(危险):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真实存在的危险,威胁到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一点与合法紧急避险相同。
    • 意图条件(目的):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上具有避险意图。
    • 核心要件(限度):行为人的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判断标准是“利益衡量原则”与“手段相当性原则”的结合。不仅要求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利益,还要求所采取的手段在当时情况下是损害最小、最为必要的。如果所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则必然构成过当。
    • 结果要件(损害):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这是过当的客观标志,通常表现为损害了与保护利益相当或更大的重大法益(如健康、生命、重大财产等)。
  4. 法律后果:从宽处罚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负刑事责任:因为行为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边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了社会危害性,符合某种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构成要件。
    • 应当减免处罚:考虑到行为人是在紧急状态下,出于保护合法利益的意图而实施,其主观恶性(或称可谴责性)远小于普通犯罪。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给予从宽处理,在量刑时应当选择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官没有不予减免的自由裁量权。这与防卫过当的处理原则一致。
  5. 与正当防卫过当的辨析

    • 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泛,包括自然灾害、动物袭击、他人的违法行为、人的生理原因(如饥饿)等;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仅限于“不法侵害”。
    • 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与危险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
    • 限度要求不同: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更为严格,必须保护的利益 “明显大于” 损害的利益;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允许一定程度的利益相当或略微超过。
    • 行为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要求别无他法;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即使可以逃跑也可以选择防卫。
  6.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 利益衡量的量化难题:当涉及不同性质的法益时(如财产与健康、健康与自由),如何精确比较其大小,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空间。司法实践中会结合社会一般观念、伦理道德、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 主观认知的影响:判断是否“过当”,是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客观情境和一般人的认知为标准,还是考虑行为人的特殊认知能力?通说采“客观说”,即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判断是否存在其他损害更小的可行手段。但行为人的特殊恐惧、慌乱等情绪,可能作为责任层面的酌定情节考虑。
    • 与“避险不适时”、“假想避险”的区分:避险过当以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成立为基础。如果危险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避险不适时),或者危险根本不存在(假想避险),则直接不成立紧急避险,更谈不上避险过当,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紧急避险过当 基础概念:紧急避险的合法性与边界 紧急避险是一项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或称正当化事由),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其核心在于,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不得已而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在特定紧急状态下,允许通过牺牲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这被认为整体上是对社会有益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过当”的引入:合法行为的越界 “紧急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行为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关键在于“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两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超过必要限度” :指的是行为人采取的避险手段、强度和损害的权益,并非当时紧急情况下“不得已”的唯一或必要选择。例如,有多种避险方式可以选择时,行为人选择了造成损害最大的方式;或者所损害的利益与所要保护的利益在价值上相差悬殊,甚至损害了同等或更大的利益。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是“超过必要限度”的直接结果。所谓“不应有的损害”,特指根据紧急避险的“利益衡量”原则,所损害的利益已经等于或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当所损害的利益(如他人的生命)明显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如自己的财产)时,这种损害就是“不应有的”。 构成要件的具体剖析 前提条件(危险) :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真实存在的危险,威胁到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一点与合法紧急避险相同。 意图条件(目的) :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上具有避险意图。 核心要件(限度) :行为人的避险行为 超过了必要限度 。判断标准是“利益衡量原则”与“手段相当性原则”的结合。不仅要求 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利益 ,还要求所采取的手段在当时情况下是损害最小、最为必要的。如果所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则必然构成过当。 结果要件(损害) :造成了 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这是过当的客观标志,通常表现为损害了与保护利益相当或更大的重大法益(如健康、生命、重大财产等)。 法律后果:从宽处罚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负刑事责任 :因为行为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边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了社会危害性,符合某种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构成要件。 应当减免处罚 :考虑到行为人是在紧急状态下,出于保护合法利益的意图而实施,其主观恶性(或称可谴责性)远小于普通犯罪。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给予从宽处理,在量刑时应当选择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官没有不予减免的自由裁量权。这与防卫过当的处理原则一致。 与正当防卫过当的辨析 危险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泛,包括自然灾害、动物袭击、他人的违法行为、人的生理原因(如饥饿)等;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仅限于“不法侵害”。 损害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与危险无关的 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损害的是 不法侵害者本人 的利益。 限度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更为严格,必须保护的利益 “明显大于” 损害的利益;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允许一定程度的利益相当或略微超过。 行为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要求别无他法;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即使可以逃跑也可以选择防卫。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利益衡量的量化难题 :当涉及不同性质的法益时(如财产与健康、健康与自由),如何精确比较其大小,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空间。司法实践中会结合社会一般观念、伦理道德、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主观认知的影响 :判断是否“过当”,是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客观情境和一般人的认知为标准,还是考虑行为人的特殊认知能力?通说采“客观说”,即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判断是否存在其他损害更小的可行手段。但行为人的特殊恐惧、慌乱等情绪,可能作为责任层面的酌定情节考虑。 与“避险不适时”、“假想避险”的区分 :避险过当以紧急避险的 前提条件成立 为基础。如果危险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避险不适时),或者危险根本不存在(假想避险),则直接不成立紧急避险,更谈不上避险过当,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