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授权与表见代理的竞合
字数 1520 2025-12-26 02:32:56
表见授权与表见代理的竞合
-
基本概念辨析:什么是表见授权与表见代理?
- 表见授权:这是指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如交付印章、空白合同书,或长期允许某人以特定身份行事等)在客观上形成了足以令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其核心是“授权表象”的形成,这是引发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前提和基础。它描述的是被代理人一方制造了某种“假象”。
- 表见代理:这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由于存在上述“表见授权”的外观,使得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法律效果,即基于信赖保护,认定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
竞合情形的具体场景
当发生一起无权代理纠纷时,从法律分析和诉讼主张的角度,可能会同时涉及这两个概念,形成“竞合”局面。例如:- 甲公司业务员乙长期负责与丙公司签约,后乙离职但甲公司未通知丙。乙仍持甲公司未收回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签约。
- 此场景中,甲公司“未收回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未通知丙公司乙已离职”的行为,构成了 “表见授权” 的外观。
- 丙公司基于此空白合同书相信乙仍有代理权而与之签约,乙的行为构成了 “表见代理”。
- 此时,在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时,或在法院审理中,“表见授权”是事实认定环节需要审查的基础(是否存在权利外观),而**“表见代理”是法律适用环节的结论(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二者指向同一事实链条的不同阶段和层面。
-
竞合下的司法审查重点与顺序
在审理涉及此类竞合的纠纷时,法院的审查是逻辑递进的:- 第一步:审查是否存在“表见授权”。重点在于被代理人(甲公司)是否有创造授权表象的行为或过错(如公章管理不善、通知义务未尽等)。这是判断相对人信赖是否“合理”的客观基础。
- 第二步: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即丙公司在签约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乙已无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 第三步: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同时满足前两步(既有权利外观,又有合理信赖)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判定乙以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 核心区别:表见授权是“因”(被代理人制造了表象),表见代理是“果”(法律保护了基于该表象的合理信赖行为)。竞合的本质是同一案件事实同时满足了“因”和“果”的构成要件。
-
竞合情形下的法律效果与责任承担
- 一旦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甲公司)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 在内部关系上,被代理人(甲公司)在向相对人(丙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乙)进行追偿,因为损害实质上是由乙的无权代理行为引发的。
- 在整个责任链条中,“表见授权”的认定(被代理人有过错)是阻却被代理人以“无代理权”为由进行抗辩的关键,从而使其对外承担责任。而“表见代理”的认定则是将这一对外责任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直接依据。
-
与相似概念(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边界
- 无权代理(广义):包含“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
- 狭义无权代理:指既无代理权,也不存在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权利外观(即无“表见授权”)。其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核心边界:是否存在“表见授权”的权利外观。有,则可能进入“表见授权与表见代理竞合”的领域,行为有效;无,则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不对被代理人生效。这个边界决定了相对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被代理人是否必须承受合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