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平行管辖(Concurrent Jurisdiction)
字数 2029 2025-12-26 04:24:15
国际私法中的平行管辖(Concurrent Jurisdiction)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义
平行管辖,又称竞争管辖或并存管辖,是指对于同一个国际民商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根据其本国法律(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都主张自己拥有管辖权的情形。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管辖权依据,而是指在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时,出现多个法院管辖权相互重叠、竞争的状态。例如,一个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被告财产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这些国家的法院可能都主张对该案有管辖权。
第二步:产生原因与具体情形
平行管辖现象普遍存在,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国确立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标准(连结点)存在差异和重叠。常见情形包括:
- 基于被告所在地的普遍管辖与基于案件事实的特殊管辖并存: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国法院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特殊管辖规则,其他相关国家法院也享有管辖权。
- 多个国家基于相同的特殊管辖规则主张管辖权:例如,在跨国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位于不同国家,两国均可主张管辖。
-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并存: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某国法院管辖,但根据法律,其他国家法院也可能拥有法定管辖权。
- 专属管辖与一般管辖的潜在冲突:尽管专属管辖通常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但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能故意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从而引发管辖权争议。
第三步:法律影响与主要问题
平行管辖的直接后果是可能引发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 / Lis Pendens),即同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不同国家法院同时或先后提起诉讼。这会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
- 司法资源浪费:多国法院重复审理同一争议,造成资源浪费。
- 当事人诉累与不公:当事人需在多国应诉,承受巨大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同时,不同法院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使当事人权利义务陷入不确定状态。
- 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困境:当多个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不同判决时,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国法院将面临选择困难,损害司法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 鼓励“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当事人可能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可能导致实质不公。
第四步:解决机制与协调途径
国际社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协调和解决平行管辖问题:
- 国际条约协调: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统一管辖权规则,明确特定类型案件的排他性管辖法院,从源头上减少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例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年海牙公约)旨在确保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国内立法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受案法院虽依法享有管辖权,但若认为另一国法院是审理该案的更适当、更方便的法院,且拒绝管辖不会导致司法不公,则可以自行决定不行使管辖权。
- 国内立法中的“未决诉讼原则”(Lis Pendens):当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时,后受案法院可中止或终止本国诉讼程序,以支持先受案法院的审理。这通常要求先受案法院的判决能在后受案法院得到承认。
- 国内立法中的“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一国法院命令受其管辖的当事人不得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诉讼。此做法争议较大,可能被视为干涉他国司法主权,主要在普通法系国家有限适用。
- 司法礼让(Judicial Comity)与协作: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主动考虑他国法院的管辖利益、案件与审判地的联系等因素,进行自我克制。
第五步:在中国的法律与实践
中国法律对平行管辖与平行诉讼的处理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体现为一种“适度”的控制原则:
- 承认平行管辖的现实:中国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连结点积极行使管辖权。
- 对平行诉讼的处理:
- 国内与国外法院平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原第280条)精神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院并不一概拒绝受理一方当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的案件,但若双方当事人都选择在中国诉讼,或争议与中国有更密切联系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
- 基于国际条约的义务:对于中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中国法院优先适用。
-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中国法院在实践中也逐步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理念,在个别案件中因案件与中国联系微弱而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和指导意见显示,对于外国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案件,中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时会更审慎。
总结而言,平行管辖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常态现象,其引发的平行诉讼问题是国际私法协调各国司法主权与促进判决流通性的核心挑战之一。解决之道在于通过国际统一化、国内立法中的自我约束原则以及国家间的司法礼让与合作,寻求管辖权行使的合理性与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