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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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却实施了符合防卫条件的行为,并因此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缺乏防卫的认识与意志,其行为造成的防卫效果是“偶然”发生的。例如,甲为复仇而枪杀仇人乙,在甲开枪的瞬间,乙恰好正在持刀对丙行凶,甲的子弹击毙乙,无意中救了丙。甲没有保护丙的意图,但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这便是一个典型的偶然防卫案件。 -
核心争议:行为性质与处理
偶然防卫在刑法理论上极具争议,核心问题是:这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或称社会危害性)?是否成立犯罪(尤其是犯罪既遂)?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行为无价值论(侧重否定行为本身恶性):通常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的反规范性。既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如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使偶然产生了防卫效果,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因此,偶然防卫一般构成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 结果无价值论(侧重否定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或危险。在偶然防卫的场合,从最终结果看,不法侵害者(如前例中的乙)的法益因属于“非法法益”或缺乏需保护性,不应受刑法保护;而防卫效果(保护了丙的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整体法益状态没有恶化,甚至有所改善(用牺牲不法侵害者的非法利益保护了合法利益),故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 折中观点/二分说:尝试对不同类型的偶然防卫进行区分处理。例如,一种常见的二分法是:如果行为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等)实施偶然防卫,由于结果完全正当,不成立犯罪;如果针对的是其他不法侵害进行偶然防卫,则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因为从客观结果看没有造成法益侵害,但从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行为看,仍具有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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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深化: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理解偶然防卫,需与几个邻近概念划清界限:-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图(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这是正当防卫的核心主观要件。偶然防卫恰恰缺乏此意图,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 防卫挑拨:指行为人为了加害对方,故意挑衅、引诱对方先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此为借口实施反击(“防卫”)。防卫挑拨者主观上具有加害意图,且先行挑拨行为使其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基础。而偶然防卫的行为人并无预谋引发侵害,其“犯罪”行为与制止不法侵害之间没有因果关联,纯属巧合。
-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偶然防卫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杀死不法侵害者)通常是故意的,但对“防卫效果”(保护了第三方)的发生不能预见,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处理这种“故意犯罪+意外防卫效果”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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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与学说影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需具备防卫意图,因此主流司法观点及司法解释尚未正式承认偶然防卫的正当性,实践中大多倾向于将其作为故意犯罪处理(既遂或未遂),但在量刑时会考虑客观产生的有益后果作为一个从宽情节。然而,随着结果无价值理论影响力的扩大,学界支持偶然防卫无罪或未遂的观点也在不断涌现,并影响司法人员的判断。对于行为人意图犯罪的对象恰好是不法侵害者这类“偶然防卫”,部分判决会以“未造成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或“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为由,认定为犯罪未遂或予以大幅减轻处罚。 -
总结与意义
偶然防卫这一概念,深刻地揭示了刑法中主观罪过(责任)与客观危害(违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它像一块试金石,检验着不同刑法学派对“违法性本质”和“刑罚正当性根据”的根本理解。是更重视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与规范违反,还是更重视行为客观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导向了对偶然防卫截然不同的定性。因此,研究偶然防卫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难题,更是理解刑法基本立场和理论深度的关键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