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xxx
字数 1843 2025-11-12 04: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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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鉴别其真伪,确定其证据能力及其证明力,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专门活动。其核心在于“去伪存真”,确保最终用于定案的证据是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联的。
第一步:理解其基础概念与核心目标
- 性质:它不是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是一个能动的、复杂的认识过程。司法人员需要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和专业知识,对证据进行层层剖析。
- 核心目标:
- 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或变造。
-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
- 合法性:证据的主体、来源、收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其中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基本原则。
第二步:掌握审查判断的两大核心维度
对每一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都围绕以下两个基本维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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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的审查(合法性审查):解决证据能否“进入法庭大门”的资格问题。即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主要审查:
- 取证主体是否合法:例如,侦查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进行了权利告知,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扣押是否有法律手续。
- 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八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法律对特定证据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如鉴定意见需有鉴定人签名盖章)是否满足。
- 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重点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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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的审查(真实性、关联性审查):解决证据“有多大分量”的问题。即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主要审查:
- 真实性: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例如,物证是否保持原始状态;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未被修改。
-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逻辑联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如何。一个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即使再真实,也没有证明力。
- 充分性:单个证据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价值,以及与其他证据结合后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三步:学习对不同种类证据的具体审查方法
由于证据种类不同,其特点和易出现的问题也不同,因此审查的重点和方法也各有侧重:
- 物证、书证:重点审查来源是否明确,收集、保管、鉴定过程是否规范,有无被替换、破坏的可能。
- 证人证言:重点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感知、记忆、表达能力是否正常,证言内容是否稳定、合乎情理。
- 被害人陈述:审查时需注意被害人可能因情绪激动或报复心理而夸大事实。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这是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必须严格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并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将口供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印证。
- 鉴定意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检材的来源和条件,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明确。
- 勘验、检查等笔录:重点审查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客观、全面、准确。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点审查其原始性和完整性,有无剪辑、删改的痕迹,提取过程是否合法。
第四步:运用综合性的审查判断方法
在完成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后,需要将全部证据综合起来进行系统分析:
- 个别审查:对每个证据单独进行上述两个维度的审查。
- 比对审查: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多个证据进行比较,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例如,将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物证进行比对。
- 综合审查:对案件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看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形成一个完整、协调、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
- 逻辑与经验法则的运用: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判断证据内容是否合乎情理,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理性判断。
第五步:明确审查判断的最终标准与结果
审查判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
- 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要求:
-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结果:经过审查判断,对证据做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只有那些具备证据能力且证明力达到要求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对于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最终,基于采信的证据构建起对案件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