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的着手认定
字数 1935 2025-12-26 06:51:39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的着手认定
犯罪中止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等核心要件外,其“中止行为”本身何时才算“着手”实施,也是一个关键的认定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中止是否成立,也影响对行为人主观努力程度的评价。以下将循序渐进地解释这一概念。
第一步:概念基础——什么是“中止行为”及其“着手”
在犯罪中止理论中,“中止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而“着手认定”,在此特定语境下,并非指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而是指:为了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所实施的、旨在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需要达到一个明确、具体、实质性的行动节点。在此之前,仅有内心想法或口头表示,通常不足以认定为已经开始了有效的“中止行为”。这个“着手”点的判断,关系到中止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并开始发挥作用。
第二步:为何需要认定“中止行为”的着手?
- 区分中止与未遂:在因外部障碍而犯罪未得逞的场合,行为人可能在障碍出现后产生放弃念头,但若未实施具体的中止行为,则仍属犯罪未遂,而非中止。
- 验证“自动性”与“彻底性”:“自动性”和“彻底性”这些主观特征,需要通过客观的外在行为来体现和证明。一个已经“着手”实施的具体中止行为,是这些主观要素最有力的客观证据。
- 判断“有效性”的起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努力,需要有一个行为上的起点。只有从该起点开始实施的防止行为,才能纳入判断是否“有效”的范畴。若防止行为尚未“着手”,则根本谈不上“有效性”问题。
第三步:“中止行为”着手的核心判断标准——行为具体化与外界可察性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行为人的放弃或防止意图必须通过具体、明确、对犯罪进程产生客观影响的行为表现出来,并达到外界(至少是刑法评价上)可察知的程度。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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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中(放弃继续犯罪):
- 仅停止动作:如果犯罪实行行为本身是持续或可重复的(如连续刀刺、反复投毒),行为人停止当前动作,且该停止状态持续,使得犯罪进程被冻结或中断,该停止本身即可视为中止行为的“着手”。因为它是一个明确的、可观察的、改变了行为进程的客观事实。
- 需要积极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仅停止动作尚不足以明确表达放弃意图(例如,行为人持枪瞄准被害人后犹豫)。此时,需要行为人实施更积极、明确的行为来“着手”中止,例如收枪、明确语言表示放弃、转身离开等。这些行为标志着其放弃意图从思想领域进入了客观行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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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终了的中止中(防止结果发生):
- 行为必须超越“想法”或“准备”阶段:仅有“我想去救他”、“我准备打电话叫救护车”的想法是不够的。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一个具体的、直接针对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
- 行为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直接性:例如,在投毒后,行为人已经拨通了急救电话并开始求救,或者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灌水催吐等急救措施。此时,防止行为才算“着手”。仅仅跑到药店门口但未进入,或拿起电话未拨号,通常不被认定为防止行为的着手,因为其行为尚未与防止结果发生建立直接、实质的联系。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中止行为的着手”发生在犯罪已经开始实行(可能已着手实行犯罪)之后,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停止或逆转犯罪进程,方向与犯罪预备相反。
- 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在未遂场合,即使行为人之后心生悔意,但若未着手实施具体的中止行为去改变既定状态(如投毒后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发生的行动),则仍属未遂。关键在于有无后续的、逆转犯罪进程的行为着手。
- 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关系:“自动性”是主观动机(为什么放弃),“中止行为的着手”是客观表现(如何放弃的行动起点)。前者需要通过后者来外化和证明。
第五步:实践认定中的关键点与意义
- 证据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中止行为”已经着手,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如目击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监控录像、急救记录等,以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具体的中止行为。
- 评价意义:认定中止行为已经“着手”,是对行为人主观悔意和客观努力的法律确认,是适用犯罪中止制度给予其刑罚减免的客观行为基础。它确保了犯罪中止制度不被滥用,只有那些将放弃或防止的意愿转化为切实行动的人,才能获得法律的宽宥。
总结,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的着手认定,聚焦于判断行为人为了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其行为是否已经从思想阶段进入到一个具体、明确、可被外界察知的实质性行动节点。这一认定是连接中止主观意愿与客观效果的关键环节,对于精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准确适用中止犯的宽大处理政策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