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字数 981 2025-12-26 06:56:53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判断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何时开始受到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法律制度。

首先,您需要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对于任何债权请求权而言,通常都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是一项普遍原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同样适用这一原则。

接下来,我们具体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起算点,其核心在于确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的具体时点。这通常可以理解为权利人意识到自己受损(财产减少或未增加)且他人因此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之时。在实践中,常见起算情形包括:

  1. 给付型不当得利:当一方基于错误、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向对方为给付后,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通常应从该给付完成、且给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导致该给付的法律行为(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即“得利欠缺法律上原因”)之日起计算。
  2.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因侵害他人权益、自然事件等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擅自使用他人房屋经营获利),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且因此产生不当得利事实(即“他人无法律根据受有利益”这一事实状态成立)之日起计算。

然后,需要辨析一个关键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与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状态及其被确认的时间点密切相关。尤其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权利人往往是在基础交易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才明确知道其给付丧失了法律依据。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具体时点,常常与知道上述导致给付无效、可撤销或解除的事由的时间点相重合。

再者,关于“应当知道”的认定,这采用客观标准,即一个理性人在同等情况下能够发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权利人因自身过失(非对方故意隐瞒)而未及时了解相关事实,仍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从而时效可能提前起算。

最后,应当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例外情况。例如,如果得利人故意隐瞒不当得利事实,导致权利人无法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那么时效起算可能受到影响。但需注意,这种“故意隐瞒”必须达到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程度。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二十年期间是从权利客观受损(即不当得利事实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不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则。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判断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何时开始受到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法律制度。 首先,您需要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对于任何债权请求权而言,通常都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是一项普遍原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同样适用这一原则。 接下来,我们具体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起算点,其核心在于确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的具体时点。这通常可以理解为权利人意识到自己受损(财产减少或未增加)且他人因此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之时。在实践中,常见起算情形包括: 给付型不当得利 :当一方基于错误、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向对方为给付后,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通常应从该给付完成、且给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导致该给付的法律行为(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即“得利欠缺法律上原因”)之日起计算。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如因侵害他人权益、自然事件等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擅自使用他人房屋经营获利),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且因此产生不当得利事实(即“他人无法律根据受有利益”这一事实状态成立)之日起计算。 然后,需要辨析一个关键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与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状态及其被确认的时间点密切相关。尤其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权利人往往是在基础交易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才明确知道其给付丧失了法律依据。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具体时点,常常与知道上述导致给付无效、可撤销或解除的事由的时间点相重合。 再者,关于“应当知道”的认定,这采用客观标准,即一个理性人在同等情况下能够发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权利人因自身过失(非对方故意隐瞒)而未及时了解相关事实,仍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从而时效可能提前起算。 最后,应当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例外情况。例如,如果得利人故意隐瞒不当得利事实,导致权利人无法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那么时效起算可能受到影响。但需注意,这种“故意隐瞒”必须达到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程度。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二十年期间是从权利客观受损(即不当得利事实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不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