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合法性原则
字数 1100 2025-12-26 07:23:10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合法性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立(即哪些事项需要许可)和具体操作(即如何申请、审查、决定许可)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任意创设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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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涵: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无论是决定什么事项需要经过许可(设定),还是具体办理某个许可申请(实施),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同样,在实施许可时,其条件、程序、期限等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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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环节的合法性要求:这是合法性原则的第一层保障。主要体现为:
- 设定权限法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一级政府规章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权设定。
- 设定事项法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明确列举的范围,并且应当遵循第十三条关于“可以不设”的考量,确保设定的必要性。
- 设定内容法定:设定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明确规定实施该许可的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不能只规定需要许可,而不规定如何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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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环节的合法性要求:这是合法性原则的实践层面。主要体现为:
- 实施主体合法:必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委托实施也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并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其他行政机关。
- 适用条件合法: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判断,不能附加法外条件或提高、降低法定门槛。
- 遵守程序合法:必须严格遵守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全部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如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听证权利等)同样构成对整个合法性原则的违反。
- 决定依据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必须有确凿的事实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决定文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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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法性原则的法律后果:
- 设定违法:如果某项行政许可的设定本身没有合法依据(如由无权机关设定,或超出了法定事项范围),则该设定自始无效,据此作出的许可决定也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 实施违法:如果实施过程违法,例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相关许可决定可以被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合法性原则如同一条贯穿行政许可生命始终的“红线”,确保了行政许可权从源头到终端的运行都被约束在法律框架内,是防止行政恣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