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当事人恒定原则的例外情形
第一步:理解“当事人恒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诉讼系属中当事人恒定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即诉讼系属)开始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即使将作为该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转让给第三人,其作为适格当事人的地位也不因此而丧失,仍继续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并且该诉讼的判决效力及于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受让人(第三人)。
简单比喻:诉讼开始时谁当原告/被告,这场“官司”就固定在谁身上。即便他把争议的“东西”(诉讼标的)卖给了别人,他依然是法庭上的原告/被告,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对新主人(受让人)同样有效。
第二步:明确设立“当事人恒定原则”的立法目的
该原则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以维持诉讼程序的稳定与效率:
- 诉讼安定性:避免因当事人(特别是实体权利义务人)的任意变更而频繁中断或拖延诉讼程序。
- 对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确保对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在诉讼中面对的当事人是确定且稳定的,其针对特定当事人实施的攻击防御(如举证、辩论)不会因为对方转让权利而归于徒劳或需要重新进行。
- 诉讼经济:简化程序,无需因为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频繁进行诉讼承担(更换当事人)的繁琐审查与程序。
第三步:核心——掌握“例外情形”的必要性及界定
尽管当事人恒定原则具有上述优点,但僵化适用也可能带来问题。例如,转让人(原当事人)可能因已将权利转让而对诉讼缺乏积极性,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损害受让人的实体利益;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由受让人直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更为有利。因此,法律或理论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突破该原则,此即“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发生诉讼标的转让后,允许受让人替代转让人(原当事人)成为新的当事人,或者与转让人一起成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从而打破“当事人恒定”的状态。
第四步:详细剖析主要的例外情形及其适用条件
这些例外情形通常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诉讼参加制度实现,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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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承担:
- 内涵:这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例外。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承继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继续进行诉讼。
- 适用条件:
- 实体权利发生概括转移:例如,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诉讼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终止,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承担。
- 需经法院审查准许:受让人或相关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承担诉讼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准许承担诉讼的裁定,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受让人成为新当事人。此时,完全突破了原当事人的恒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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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主参加)并获得准许:
- 内涵:在诉讼系属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
- 与当事人恒定例外的关联:当转让的受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实际上是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当事人(转让人)的诉讼地位并存。虽然原当事人并未当然退出,但诉讼主体已发生变化,实质上是允许受让人进入诉讼并对诉讼标的行使处分权,构成了对转让人恒定诉讼地位的一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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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 内涵:如果转让人的对方当事人同意由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当事人,或者同意受让人加入诉讼,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和诉讼契约精神,法院可以准许。
- 适用:这体现了诉讼程序的灵活性。例如,被告同意由实际取得债权的受让人作为原告继续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但这通常需要双方合意并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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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准许或认为必要时:
- 内涵:在某些法域或特定类型案件中,法院如果认为由受让人直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更有利于查明事实、保护合法权益或彻底解决纠纷,特别是当转让人(原当事人)明显缺乏继续诉讼的意愿或能力,可能损害受让人或对方当事人利益时,可以依职权或根据一方申请,裁定允许受让人承担诉讼或参加诉讼。
- 考量因素:法院会综合考量诉讼进行的阶段、转让的性质(如是否属于虚假转让以逃避诉讼)、对各方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五步:总结例外情形适用的法律效果
当上述例外情形发生时,法律效果是:
- 原当事人(转让人)的诉讼地位可能被受让人完全取代(如诉讼承担),或者与受让人并存(如第三人参加诉讼)。
- 诉讼程序在变更或增加当事人后继续进行。
- 判决的效力将直接约束新加入或替代的当事人,这不同于在严格当事人恒定原则下,判决效力仅“间接”及于受让人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恒定原则的例外情形”是为了弥补该原则可能带来的僵化与不公,在维护程序安定性的同时,通过诉讼承担、第三人参加等制度注入灵活性,确保诉讼能够更公正、有效地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其核心在于平衡“程序稳定”与“实体公正”两大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