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字数 1157 2025-12-26 09:08:32

犯罪未遂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1. 概念基础: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因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放弃)的核心要素,意指犯罪未能完成,并非出于行为人自愿,而是遇到了客观的、违背其犯罪本意的各种阻碍。

  2. 原因的性质:“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具有“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性质。它并非泛指所有对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而是指在行为当时,从客观角度和行为人主观感受综合判断,足以迫使行为人认为无法继续实行犯罪或无法实现犯罪既遂的具体障碍。这种原因的存在,使得犯罪未能完成具有“被迫性”。

  3. 具体类型

    • 客观外界障碍:这是最常见类型。包括:1) 犯罪对象障碍,如意图盗窃而保险柜内无财物;2) 犯罪工具障碍,如开枪杀人但枪支故障;3) 第三方介入,如被害人反抗、他人制止、被警方当场抓获;4) 自然力障碍,如放火后突降大雨将火浇灭。
    • 行为人自身客观条件障碍:指与行为人行为能力直接相关、违背其犯罪意愿的客观局限。例如,行为过程中突发疾病、体力不支、缺乏必要的犯罪技能(如不会操作爆炸装置)等。需注意,此处的“自身条件”是客观的、能力的,而非主观意愿的改变。
    • 对犯罪现场情况或犯罪工具效能的认知错误:这是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符,但错误认识来源于外界,并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例如,误将尸体当活人杀害(对象不能犯未遂的一种观点),误将白糖当毒药杀人(工具不能犯未遂的一种观点),因听到假警报误认为警察到来而逃跑。这种错误认识本身是违背其犯罪本意的客观障碍在主观上的反映。
  4. 与非意志以外原因的区分

    • 与“能而不欲”(犯罪中止)的界限:这是关键区分。如果行为人认为完全可以继续进行或完成犯罪,但基于内心动摇(如怜悯、恐惧、悔悟)而自动放弃,则属于“意志以内”的犯罪中止。判断核心在于,阻碍因素是客观上确实存在且足以阻止犯罪,还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或夸大其影响。
    • 与“迷信犯”、“绝对不能犯”的界限:采用“具体危险说”或“客观危险说”等理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完全无危险性,也无侵害法益的任何可能性(如用针扎写有仇人名字的布娃娃诅咒),通常不认为是犯罪未遂,因缺乏实行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其“未得逞”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可能不罚。
  5. 司法判断与实例: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需进行主客观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入室盗窃,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放弃,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工具/技能障碍);若已打开保险柜,因看到柜内家庭合影而心生愧疚放弃,则是犯罪中止(内心情感变化)。又如,抢劫时遭遇被害人轻微反抗,行为人本可压制但自愿放弃,是中止;若被害人激烈反抗并呼救,行为人判断无法得手而逃走,则是未遂。

犯罪未遂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概念基础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因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放弃)的核心要素,意指犯罪未能完成,并非出于行为人自愿,而是遇到了客观的、违背其犯罪本意的各种阻碍。 原因的性质 :“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具有“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性质。它并非泛指所有对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而是指在行为当时,从客观角度和行为人主观感受综合判断,足以迫使行为人认为无法继续实行犯罪或无法实现犯罪既遂的具体障碍。这种原因的存在,使得犯罪未能完成具有“被迫性”。 具体类型 : 客观外界障碍 :这是最常见类型。包括:1) 犯罪对象障碍,如意图盗窃而保险柜内无财物;2) 犯罪工具障碍,如开枪杀人但枪支故障;3) 第三方介入,如被害人反抗、他人制止、被警方当场抓获;4) 自然力障碍,如放火后突降大雨将火浇灭。 行为人自身客观条件障碍 :指与行为人行为能力直接相关、违背其犯罪意愿的客观局限。例如,行为过程中突发疾病、体力不支、缺乏必要的犯罪技能(如不会操作爆炸装置)等。需注意,此处的“自身条件”是客观的、能力的,而非主观意愿的改变。 对犯罪现场情况或犯罪工具效能的认知错误 :这是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符,但错误认识来源于外界,并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例如,误将尸体当活人杀害(对象不能犯未遂的一种观点),误将白糖当毒药杀人(工具不能犯未遂的一种观点),因听到假警报误认为警察到来而逃跑。这种错误认识本身是违背其犯罪本意的客观障碍在主观上的反映。 与非意志以外原因的区分 : 与“能而不欲”(犯罪中止)的界限 :这是关键区分。如果行为人认为完全可以继续进行或完成犯罪,但基于内心动摇(如怜悯、恐惧、悔悟)而自动放弃,则属于“意志以内”的犯罪中止。判断核心在于,阻碍因素是客观上确实存在且足以阻止犯罪,还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或夸大其影响。 与“迷信犯”、“绝对不能犯”的界限 :采用“具体危险说”或“客观危险说”等理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完全无危险性,也无侵害法益的任何可能性(如用针扎写有仇人名字的布娃娃诅咒),通常不认为是犯罪未遂,因缺乏实行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其“未得逞”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可能不罚。 司法判断与实例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需进行主客观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入室盗窃,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放弃,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工具/技能障碍);若已打开保险柜,因看到柜内家庭合影而心生愧疚放弃,则是犯罪中止(内心情感变化)。又如,抢劫时遭遇被害人轻微反抗,行为人本可压制但自愿放弃,是中止;若被害人激烈反抗并呼救,行为人判断无法得手而逃走,则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