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行使与滥用禁止的关系
字数 587 2025-12-26 10:01:24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滥用禁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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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行使”概念,指的是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某种行为(如占有、使用、处分财产,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合法过程。这是民事权利从“静态拥有”到“动态实现”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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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并非绝对自由。为防止个人行使权利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法律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意味着,判断一个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不仅要看行为本身是否在权利范围之内,还要看其行使的方式、目的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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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权利滥用”的核心标准在于“主观恶意”和“客观损害”的结合。通常,如果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主要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而非实现自身的正当利益),或其行使方式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并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例如,纯粹为了阻碍邻居采光通风而在自家地界上修建毫无实际用途的高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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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滥用行为在法律上不产生权利行使的合法效果。权利人不仅不能通过滥用行为获得法律保护,其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受损害方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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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紧密相连,是对权利行使的消极限制。它的存在,旨在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现代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重要体现,确保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偏离法律设定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