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市场失当行为”
字数 1842 2025-12-26 12:29:59
证券法中的“市场失当行为”
第一步:概念基础与核心定义
“市场失当行为”是证券法中的一个概括性、集合性法律概念,它并非指某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而是泛指所有在证券市场中进行,可能扭曲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破坏市场公平、损害投资者信心、或妨碍市场有序高效运行的各类不当行为的总称。其核心特征是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使价格、交易量或市场信息不能真实、公正地反映证券的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在立法和监管逻辑上,将一系列具体违法行为归于“市场失当行为”这一大伞之下,有助于构建一个更为系统、严密的市场行为规范与监管框架。
第二步:主要类型与具体表现形式
市场失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定的、典型的具体行为,您之前了解过的许多词条都属于其子集:
- 内幕交易:您已学习过。指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交易的行为。它破坏了信息公平获取原则。
- 操纵市场:您已学习过。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洗售)、“抢帽子”交易等多种手段,人为制造虚假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市场表象,诱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
- 虚假陈述:您已学习过。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作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误导性的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欺诈客户:主要指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例如:未经授权为客户买卖证券、诱导不必要的交易以赚取佣金、对客户作出不当承诺、挪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等。
第三步:法律规制逻辑与核心原则
法律对市场失当行为的规制,主要遵循以下逻辑和原则:
- “三公”原则的维护:直接目标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任何市场失当行为都是对这三大原则的侵蚀。
- 投资者保护: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不公平、不透明的市场行为而遭受损失。
- 市场完整性保障:确保市场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健全,价格信号有效,资源配置高效,从而维持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
- 行为模式规制与后果考量并重:法律不仅惩罚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也禁止和处罚那些很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严重风险的行为模式本身(如某些操纵市场行为的未遂或预备)。
第四步:法律责任体系
对于市场失当行为,法律构建了多层次、复合型的法律责任体系:
- 行政责任: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由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行为人采取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市场禁入等措施。罚款金额通常与违法所得或涉案金额挂钩,具有相当的威慑力。
- 民事责任: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这对于弥补投资者损失至关重要。在某些领域(如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有具体规定,以降低投资者维权难度。
-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市场失当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
第五步:监管实践与“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机制(以香港为例)
在国际上,“市场失当行为”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在一些成熟市场有专门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进行处理。一个典型范例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 定位与功能:这是一个行政审裁机构,而非刑事法庭。它独立运作,专门负责就涉嫌市场失当行为的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裁决。
- 审理对象:主要审理证监会提起的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市场失当行为的案件。
- 程序与裁决:采用相对灵活的民事诉讼程序。经过聆讯,审裁处可以裁定某人是否从事了市场失当行为,并施加民事制裁,例如:
- 命令交出违法所得或避免的损失。
- 处以罚款。
- 发出“冷淡对待令”,禁止该人士在一段时间内使用市场设施或参与市场交易。
- 命令该人士支付调查和聆讯的费用。
- 建议相关专业机构对该人士进行纪律处分。
- 意义:这一机制提供了一个介于纯粹行政处罚和刑事起诉之间的、专门化的法律执行途径。它处理案件的标准(民事证明标准)低于刑事检控(排除合理怀疑),效率相对较高,且能施加具有实质惩戒和预防功能的民事处罚,有效弥补了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空隙,形成了对市场失当行为的严密监控和打击网络。
通过以上步骤,您可以从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出发,逐步深入到其具体类型、法律规制逻辑、责任体系,并理解其在监管实践中的专门化应用,从而全面把握“市场失当行为”这一证券法核心监管范畴的内涵与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