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试用期的约定与法定限制
字数 1340 2025-12-26 13:01:53
《劳动合同法》词条:试用期的约定与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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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双向选择的特定期间。在此期限内,双方劳动关系虽已建立,但解除合同的限制条件相对宽松。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双方的知情选择权,而非单方赋予用人单位的廉价用工或随意解雇权。 -
第二步:约定试用期的法定前提与形式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约定试用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形式唯一: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 书面必备: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通过书面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约定。口头约定试用期不发生法律效力。
- 禁止重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同一单位从事相同岗位,原则上也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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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上限规定
法律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长有严格限制,该限制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以防止用人单位无限制延长考察期:- 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 三年以上 或者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六个月。
-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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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试用期工资的最低保障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需同时满足两个下限:-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三个标准中,以 最高者 为实际执行的底线。例如,约定工资的80%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则必须按最低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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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则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虽相对灵活,但仍需遵守法定程序和理由,并非完全随意:- 劳动者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
- 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 “不符合录用条件”。这要求:
- 用人单位在招用时有明确、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并已告知劳动者。
-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 解除决定应在试用期满前作出并通知劳动者。
- 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援引其他理由(如“不能胜任工作”)在试用期解雇,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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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约定试用期,将产生相应法律责任:- 超过法定上限:对于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部分,用人单位需以劳动者 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单独约定或重复约定:如果仅约定试用期,该约定无效,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重复约定试用期,第二次约定无效。
- 工资不合法: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