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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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协议目的
首先,你需要理解什么是补贴以及为何需要国际规则来约束它。在国际贸易中,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提供的财政资助(如直接资金转移、税收减免、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并因此授予了利益。这种资助可能使受补贴的产品在生产成本或价格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从而扭曲国际贸易,损害其他国家的相关产业。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简称SCM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定中的核心协议之一,其核心目的有三:一是规范成员方的补贴行为;二是规定其他成员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即反补贴措施);三是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补贴争议。 -
补贴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SCM协议第1条,一项措施要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从而受协议约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律要件:- 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具体形式包括:1)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投股);2)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3)政府放弃或不征收本应征收的税收(即税收减免);4)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5)政府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 授予利益(Benefit Conferred):该财政资助使接受者获得了比市场条件下更优越的地位。判断是否“授予利益”,通常以市场基准进行比较,例如,政府贷款的条件是否优于商业贷款,政府购买货物支付的价格是否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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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的专向性(Specificity)
并非所有补贴都被SCM协议禁止或可诉。协议的核心规制对象是专向性补贴,即补贴只授予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专向性是区分普遍性政策(如全国性教育、基础设施)与可能扭曲贸易的针对性政策的关键门槛。专向性分为四类: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以及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专向性。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会受到SCM协议后续规则的约束。 -
补贴的分类与不同纪律(“交通信号灯”框架)
SCM协议将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分为三类,形象地称为“交通信号灯”框架:- 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此类补贴直接扭曲贸易,严格禁止。主要包括两类:1)出口补贴:在法律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2)进口替代补贴:以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此类补贴可直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且程序加速。
- 可诉补贴(黄灯补贴):此类补贴本身不被禁止,但若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可能被诉。不利影响包括: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2)使其他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特别是关税减让利益);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如大幅价格抑制、市场份额变化等)。
- 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此类补贴被认为是非扭曲性或扭曲程度最低的,原则上免于被诉。协议原规定了三类:1)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2)对工业研究或竞争前开发活动的援助(有严格的上限和条件);3)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落后地区的非特定性援助。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关于不可诉补贴的条款已于1999年底失效,且未获延期。因此,目前从法律上讲,所有专向性补贴要么是禁止性的,要么是可诉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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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措施(单边救济)
当一成员(进口国)认为其国内产业正受到另一成员(出口国)补贴进口产品的损害时,除了诉诸WTO争端解决外,还可以采取单边的反补贴措施。这是一套国内行政调查程序,主要步骤包括:- 发起调查:由国内产业或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发起。
- 调查内容:必须同时证明三点:1)存在专向性补贴;2)存在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3)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初步与最终裁定: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存在补贴和损害后,可采取临时反补贴税。经过全面调查并作出最终肯定性裁定后,可征收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经计算的补贴金额(即“从低征税”原则)。
- 程序要求:调查必须透明,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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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通知与监督
SCM协议设立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为成员提供磋商平台。协议要求成员通知其补贴措施,以增强透明度。委员会定期审议这些通知。 -
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协议承认补贴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中的作用,因此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更宽松的待遇。例如,对最不发达成员和特定低收入发展中成员的出口补贴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豁免,对发展中成员的可诉补贴适用更宽松的“严重侵害”认定标准等。但这些特殊待遇有过渡期或条件限制。 -
协议在实践中的挑战与演进
SCM协议的实施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公共机构”的认定(国有企业是否构成提供补贴的公共机构)、“利益”计算的基准选择(尤其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事实上的专向性”证明、以及对环境补贴、研发补贴等新型补贴的定性争议。这些争议在WTO争端解决案例中不断发展。此外,关于产能过剩行业的补贴、数字经济的补贴等新问题,也在推动着国际社会对补贴规则的进一步讨论和潜在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