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适用承诺制度中的“承诺执行监督”
第一步:理解基本概念与制度背景
“承诺执行监督”是“反垄断法适用承诺制度”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承诺制度,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的过程中,经营者为消除执法机构的竞争关切、避免被认定违法并遭受处罚,而主动提出并履行一系列改正措施(即“承诺”)的制度。承诺执行监督,特指在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方案被执法机构决定接受(即“中止调查决定”)后,为确保经营者严格、有效地履行其承诺,防止承诺落空或流于形式,由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全过程进行持续性的检查、督促、验证和评估的活动。这是承诺制度从纸面文件转化为实际竞争效果的必要保障。
第二步:明确监督的启动与主体
监督的启动是附随的、自动的。一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中国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机构)作出了“中止调查决定”,对经营者承诺的履行监督程序即依法启动。监督主体是法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虽然在某些复杂案件中,执法机构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咨询机构等)协助进行技术性核查,但监督的最终责任、判断权和决策权始终在执法机构。经营者是被监督方,有义务配合监督。
第三步:掌握监督的核心内容
监督并非对经营者所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而是聚焦于其承诺的履行情况。核心内容包括:
- 履行进度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承诺方案中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推进各项措施。例如,是否按时启动了资产剥离程序,是否在约定期限内修改了排他性协议条款。
- 履行内容监督:核实经营者实际履行的措施是否与承诺方案完全相符,有无缩水、变相履行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例如,剥离的业务资产包是否完整,向竞争对手开放的关键设施其接入条件是否公平、非歧视。
- 履行效果监督:这是监督的最终目的,即评估承诺的履行是否实际消除了此前的竞争关切,恢复了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执法机构需监控相关市场的竞争指标,如价格、选择、创新、新竞争者进入等是否因承诺履行而得到改善。
第四步:剖析监督的方式与程序
监督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主要方式包括:
- 定期报告:经营者有义务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执法机构提交详细的承诺履行情况报告,并提供相关数据、文件作为证明。
- 现场检查:执法机构有权在必要时进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其他相关场所,查阅、复制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以核实报告的真实性。
- 市场监测:执法机构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持续监测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收集行业、消费者、竞争对手的反馈,作为评估履行效果的客观依据。
- 听取意见:在监督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关键节点(如资产剥离的买方确定),执法机构可能会听取利益相关方(如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行业专家)的意见。
第五步:理解监督的法律后果
监督过程直接关联到整个承诺制度的最终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形:
- 承诺得到妥善履行:经监督确认,经营者完全、有效地履行了全部承诺,且达到了恢复市场竞争的预期效果,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该垄断案件正式了结,经营者不会因此行为受到处罚。
- 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承诺:如果监督发现经营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承诺,且无正当理由,执法机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执法机构应当恢复对原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同时,经营者此前为履行承诺所做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执法机构恢复调查后,可以基于原有证据和新的调查,直接认定垄断行为成立并实施处罚,且经营者不得以已部分履行承诺为由进行抗辩。这是承诺执行监督的“牙齿”,确保了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总结:“承诺执行监督”是反垄断法适用承诺制度的核心保障机制。它确保了经营者提出的补救措施从“承诺”转化为“现实”,通过执法机构的持续性、专业性监督,防止经营者通过虚假承诺逃避法律制裁,最终目的是有效、及时地恢复市场竞争秩序,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