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
字数 1079 2025-11-12 05:09:28
显失公平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步:构成要件分析
显失公平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 客观要件:合同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这种失衡是客观存在的,例如价款远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违约责任条款极其苛刻等。
- 主观要件:该失衡是由于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了对方的以下弱势状况:
-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指对方陷入暂时的经济困境或紧急需要,迫于压力而签订合同。
-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指对方因经验、知识、智力等方面的欠缺,无法准确理解合同内容及其后果。
第三步:法律效力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 受损害方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损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
- 合同被撤销后的后果:合同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需要区分显失公平与几个相近概念:
- 与商业风险的区别: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市场固有的,交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应自行承担。显失公平则超出了正常风险范畴,是由于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了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
- 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而显失公平的事实是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存在。
- 与欺诈、胁迫的区别:欺诈是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虽然也可能伴随不当影响,但其核心特征是结果的“明显不公”,而非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存在欺诈或胁迫。
第五步:实践中的应用与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非常谨慎,以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失衡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程度。
- 弱势方的真实意愿:弱势方是否在别无选择或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迫接受条款。
- 优势方的行为:优势方是否主动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困境。
- 合同条款的异常性:相关条款是否与交易惯例或法律规定严重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