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可专利性审查程序
字数 1686 2025-12-26 14:37:55

知识产权法中的可专利性审查程序

  1. 概念界定:在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领域,可专利性审查程序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如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申请后,依照法定步骤和标准,对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所进行的一系列审查活动的总和。其核心目的是筛选出那些真正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申请文件符合法律要求的发明创造,最终决定是否授予其专利权。

  2. 程序的核心阶段:一个完整的可专利性审查程序通常包括两个主要阶段,各阶段有明确的法定流程和时间要求。

    • 初步审查:这是程序的第一阶段。专利行政部门主要审查申请文件的形式要件明显实质性缺陷。形式要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费用是否缴纳等。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申请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科学发现、疾病治疗方法等)、说明书是否明显不清楚、权利要求是否明显缺乏依据等。此阶段不进行深入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如果初步审查合格,专利申请将被公布(通常是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如果存在缺陷,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 实质审查:这是决定专利权能否授予的关键阶段,但并非自动启动。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3年内主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费,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进入实质审查后,审查员将进行:
      • 检索: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中,查找与申请主题相关的现有技术,以作为对比文件。
      • 全面审查:以检索到的现有技术为基础,系统性地评估专利申请是否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所有实质条件,主要包括:
        • 新颖性:判断该发明是否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提出过申请。
        • 创造性:判断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实用性:判断该发明能否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 此外,还会审查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等。审查员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指明存在的缺陷和驳回的可能性。
  3. 申请人的答复与程序互动:实质审查是一个交互过程。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通常有指定期限(如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为4个月,可延长)进行答复。答复方式包括:

    • 陈述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提交意见陈述书,论证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理由,或对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提出不同理解。
    • 修改申请文件: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进行修改,例如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区别于现有技术,或澄清说明书的描述以克服不清楚的缺陷。这个过程可能经过多轮往来,直至审查员认为所有缺陷已被克服,或者申请人无法克服驳回理由。
  4. 程序的终结形式:经过上述审查和互动,程序将以两种主要方式终结:

    • 授予专利权: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申请人在克服了全部驳回缺陷后,专利行政部门将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驳回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专利申请仍然存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缺陷(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专利行政部门将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程序的特殊类型与比较

    •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上述详细程序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国目前主要进行初步审查,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不对新颖性、创造性进行深入检索和评价)。但这不意味着它们自动授权,审查员在初审中仍会判断其是否明显不具备授权条件。这种差异体现了对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强度和稳定性要求的平衡。
    • 加快审查程序:为满足创新主体的特定需求,还存在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加快审查程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审查周期,但其审查的实质标准和步骤与普通程序一致。
知识产权法中的可专利性审查程序 概念界定 :在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领域,可专利性审查程序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如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申请后,依照法定步骤和标准,对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所进行的一系列审查活动的总和。其核心目的是筛选出那些真正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申请文件符合法律要求的发明创造,最终决定是否授予其专利权。 程序的核心阶段 :一个完整的可专利性审查程序通常包括两个主要阶段,各阶段有明确的法定流程和时间要求。 初步审查 :这是程序的第一阶段。专利行政部门主要审查申请文件的 形式要件 和 明显实质性缺陷 。形式要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费用是否缴纳等。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申请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科学发现、疾病治疗方法等)、说明书是否明显不清楚、权利要求是否明显缺乏依据等。此阶段不进行深入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如果初步审查合格,专利申请将被公布(通常是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如果存在缺陷,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实质审查 :这是决定专利权能否授予的关键阶段,但 并非自动启动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 3年内 主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费,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进入实质审查后,审查员将进行: 检索 :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中,查找与申请主题相关的现有技术,以作为对比文件。 全面审查 :以检索到的现有技术为基础, 系统性地评估 专利申请是否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所有 实质条件 ,主要包括: 新颖性 :判断该发明是否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提出过申请。 创造性 :判断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 :判断该发明能否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此外,还会审查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等。审查员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指明存在的缺陷和驳回的可能性。 申请人的答复与程序互动 :实质审查是一个 交互过程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通常有 指定期限 (如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为4个月,可延长)进行答复。答复方式包括: 陈述意见 :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提交意见陈述书,论证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理由,或对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提出不同理解。 修改申请文件 :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进行修改,例如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区别于现有技术,或澄清说明书的描述以克服不清楚的缺陷。这个过程可能经过多轮往来,直至审查员认为所有缺陷已被克服,或者申请人无法克服驳回理由。 程序的终结形式 :经过上述审查和互动,程序将以两种主要方式终结: 授予专利权 :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申请人在克服了全部驳回缺陷后,专利行政部门将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驳回申请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专利申请仍然存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缺陷(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专利行政部门将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 复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的特殊类型与比较 :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上述详细程序主要针对 发明 专利。对于 实用新型 和 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中国目前主要进行 初步审查 ,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不对新颖性、创造性进行深入检索和评价)。但这不意味着它们自动授权,审查员在初审中仍会判断其是否明显不具备授权条件。这种差异体现了对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强度和稳定性要求的平衡。 加快审查程序 :为满足创新主体的特定需求,还存在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加快审查程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审查周期,但其审查的实质标准和步骤与普通程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