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中的“再抵押”(Rehypothecation)风险与监管
字数 1672 2025-12-26 15:53:08
《巴塞尔协议III》中的“再抵押”(Rehypothecation)风险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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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再抵押?
- 核心定义:再抵押是指在交易(如回购、证券借贷、衍生品交易等)中,接受客户资产(如现金或证券)作为抵押品的一方向第三方再次抵押该资产,以获取自身融资或为自身交易提供担保的行为。它是一种允许抵押品在金融体系内被重复使用的机制。
- 简单比喻:想象A将一幅名画(抵押品)押给银行B,换取一笔贷款。银行B在未经A明确知晓或同意的情况下,又将这幅画抵押给另一家机构C,以换取现金。这里B对画的再次使用即为“再抵押”。
- 法律基础:其合法性通常依赖于客户与金融机构(如经纪商、银行)签订的协议条款,该协议授予金融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对客户资产进行再抵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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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再抵押会引发哪些问题?
- 交易对手风险传染:如果进行再抵押的机构(如上例中的B)违约,不仅其直接交易对手(A和C)会遭受损失,而且由于同一资产被多方主张权利,会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和连锁违约,风险在机构间快速传染。
- 流动性风险放大:在市场压力时期,被广泛再抵押的资产可能被多方同时要求返还或追加保证金,导致资产被集中抛售以获取流动性,引发或加剧市场“踩踏”和流动性枯竭。2008年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的倒闭就暴露了其客户资产被过度再抵押引发的严重流动性危机。
- 法律与操作风险:涉及再抵押的资产权利链条复杂,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面临法律认定的不确定性(如资产所有权是否清晰转移)。一旦发生违约,资产追索和处置过程将异常繁琐和耗时。
- 杠杆与系统性风险累积:再抵押使同一笔基础资产能够支持多个层次的债务,无形中放大了金融体系的内在杠杆。当市场逆转时,这种多层杠杆的快速解除会加剧资产价格下跌和损失扩大,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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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回应:巴塞尔协议III如何管控再抵押风险?
- 提高对再抵押活动的资本要求:在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时,巴塞尔框架考虑了再抵押带来的潜在风险暴露。例如,在评估银行面临的中介风险(如通过清算所)时,会纳入对抵押品再使用风险的考量。
- 强化抵押品管理标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稳健的抵押品风险管理实践》等文件,鼓励银行建立完善的抵押品管理体系,包括:
- 清晰的客户协议:与客户明确约定再抵押的权利、条件和限制。
- 风险监控:持续监控被再抵押资产的去向、价值及集中度风险。
- 流动性评估:评估在压力情境下,被再抵押资产的可回收性和可能面临的流动性冲击。
- 对非中央清算衍生品的抵押品要求:针对非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巴塞尔III框架下的保证金要求(双边保证金规则)旨在减少交易对手风险,其中对合格抵押品及其再使用有一定限制,间接影响再抵押活动。
- 与流动性标准协同:巴塞尔III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鼓励银行持有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并关注其融资稳定性。过度依赖通过再抵押获得的短期融资,可能对银行的流动性指标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从流动性角度约束不审慎的再抵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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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广泛的监管视角
- 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的关联:对中央对手方(CCP)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PFMI要求其制定清晰的抵押品政策,管理好自身收到的抵押品(包括再抵押相关风险),确保在极端压力下仍能履行义务。
- 客户资产保护规则的加强:许多司法辖区(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欧盟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在危机后修订了客户资产保护规则,对金融机构可再抵押的客户资产比例、隔离要求、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旨在降低客户资产在机构破产时损失的风险。
总结:再抵押作为一种提高市场效率和流动性的常见做法,内含复杂的风险交织。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并非禁止再抵押,而是通过提高资本成本、强化风险管理标准和推动透明化,引导银行审慎管理因再抵押活动而加剧的交易对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从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理解再抵押风险,是把握现代金融市场相互关联性和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重要一环。